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来源:政法处       发布时间:2010-12-03 09:56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南省水利厅         
关于公布《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关于《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听证报告已经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单位联系。
 
 
 
 
云南省水利厅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省水利厅于20101118日在昆明市举行了《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水利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为保证《实施细则》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听证效率,省水利厅及时制定了听证工作方案,并作了以下准备工作:
(一)发布第1号听证会公告
 20101025,在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和省水利厅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实施细则》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10118前,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和决策发言人;核实确定了18名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包括:有关注或者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核发审批事项有关的公民,也有政协委员、州(市)、县级的水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此外,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安排了1名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由云南省水利厅指派云奕速记公司专业的速记员担任。
(三)发布第2号听证会公告
2010119,在第1号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了《实施细则》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名单等事项。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101118上午9001130,听证会在昆明市连云宾馆圆通楼3348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省水利厅副巡视员李林主持,省水利厅的4名听证决策人到会。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18名听证代表全部到会,旁听人到会2名,听证监察人1名,听证纪录人1名,新闻媒体1家到会。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和听证会纪律;
(二)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副处长杨国柱同志对《实施细则》的制定情况进行说明;
(三)各位听证代表对《实施细则》的制定情况提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了回答;
(五)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三、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
18位听证代表全部作了现场发言。听证代表认为《实施细则》符合国家及流域机构的管理规定,符合云南省的实际,内容结构完整,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明确,具有很强的操性,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作用重大,赞成《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实施;同时,对《实施细则》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一)关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适用对象
建议将地下水利用工程纳入《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桥梁、码头、道路、管道、水景观等涉水工程应该怎么管?综合流域规划、防洪规划审批权限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权限的关系?
(二)关于审查签署权限
建议明确由省水利厅或者州市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
(三)关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的意见和建议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31号)及《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没有明确提出要求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已批复的水工程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建议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已批复项目不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建议进一步细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编制要求。建议制定论证报告编制提纲。建议放宽小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资质。
(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重新申请和失效的意见和建议
建议增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重新申请和失效的约束重要条件;自行失效时限为5年是不是合适?
(五)关于与其他行政许可的关系
建议明确与水资源论证等行政许可的关系,要不要将防洪影响评价许可作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查签署前置条件。建议制定办事指南,并在指南中明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与其他行政许可之间的关系。
(六)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补办意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20071129日发布后至本《实施细则》发布时,已批复或核准的项目要补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难度太大,与《实施细则》二十条矛盾,建议不补办。
(七)审批时限的问题
《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时限,与省水利厅网站上公布的13工作日的时限不一至,应统一。
(八)规范文字表述
如,建议将审查签署机关由云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表述为审查签署机关等。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
决策发言人表示听证代表提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修改过程中将充分吸纳各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建议和意见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发表了意见:
(一)关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适用对象
地下水利用、桥梁、码头、道路、管道、水景观等涉水工程不用办理规划同意书,但要受其他水法规的约束。
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管理不属于《实施细则》的约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和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对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作了具体规定。因此,规划的审批是有法律依据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看你的工程符合不符合规划,不存在有的代表说的地方做的规划,上级服从下级的问题。同时,相关法规对规划成果管理上有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约束。
(二)关于审查签署权限问题
省级和州市审查如何划分,这个我厅内部曾经讨论过多次,提出的方案、稿子也是多次,从一开始我们的想法简单一点按项目审批(核准)权划分,涉及到省里面的就省里面管,涉及不到省里面的地方批,后来感觉到这当中也有很多矛盾,比如说州市界河的问题,跨州市界河上下游的问题,最后确定按审批(核准)事权、结合州市界河(含跨界河)流域管理划分。
(三)关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的问题
《实施细则》中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的要求,主要依据是《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中规定。由于水利部正在编制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规范》尚未发布,因此,《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已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流域机构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内容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同时,为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省水利厅正在制定《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大纲》,供国家正式发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规范》前参考使用。
(四)关于补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和审批时限问题
几位代表都提到是不是需要补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问题,由于流域机构有不同规定,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确定。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和受理时限水利厅网站公布的的确时限确实是13个工作日,就按照13个工作日规定来操作。
五、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听证会结束后,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水利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关于审查签署权限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省水利厅将依据《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明确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的河流、湖泊的名录和范围。同时,采纳听证代表提出的将金沙江支流小江列为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的重要河流、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的建议。
(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我省咨询单位、水利勘察设计队伍现状,采纳听证代表意见,将第十一条中“……中小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应具有乙级以上咨询、勘察设计资质,修改为“……中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应具有乙级以上咨询、勘察设计资质,小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应具有丙级以上咨询、勘察设计资质
(三)审批时限问题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将第十三条中云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修改为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补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水利部、流域机构规定需要办要补办的项目(如,《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内水库),其他在《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前未取得开工许可的项目要办理水工程规划建设同意书。并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发布之日前未取得开工许可的水工程要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五)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重新申请和失效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增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重新申请的约束条件,将第十四条中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能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修改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出现以下情形的,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能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二)水工程尚未开工建设,而所依据的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了修编,水工程按原签署意见建设则将会对流域造成较大影响的;(三)水工程的任务、规模、建设地点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修改调整的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各类水利规划的规划期,因此,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存在失效时限。参照其他行政许可自行失效时限规定,我们认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时限为5年是基本合适的。
(六)关于与其他行政许可的关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省水利厅已在制定《云南省水利厅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指南》,将《实施细则》发布后将下发文件并在省水利厅网站上公布。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与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关系密切,但有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许可的前置条件。省水利厅在办理以上几个行政许可时将会协调相关论证报告成果,确保几个行政许可之间不出现矛盾。
(七)规范文字表述
采纳听证代表提出的将审查签署机关由云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表述审查签署机关等规范文字表述的意见。
 
 
附件:1.《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听证修改稿)
2.关于《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
行)>实施细则》制定情况的说明
3.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附件1
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听证修改稿)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应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的基本依据和必要条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四条 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附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五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珠江、西南诸河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国际河流(含跨国界、国际边界河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河流、湖泊名录和范围以水利部规定为准),其规划同意书按水利部规定(水规计〔2008358号、水规计〔2010175号)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查签署。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河流、湖泊上建设水工程,由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下列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除按水利部规定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查签署的,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
(一)由省级审批或核准的水工程;
(二)州(市)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跨州(市)重要河流、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以及其他跨州(市)河流、湖泊上建设对其他州(市)有影响的水工程。
前款第三项的重要河流、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省水利厅规定。
第七条 下列河道、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除按水利部规定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查签署或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的,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一)不涉及州(市)际边界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且由州(市)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
(二)县(市、区)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跨县(市、区)重要河流、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以及其他跨县(市、区)河流、湖泊上建设对其他州(市)有影响的水工程。
前款第三项的重要河流、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八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4份;
(二)拟报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一式4份;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拟报批的项目建议书一式4份;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材料或专题论证报告一式4份;
(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不少于8份(含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水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文件,包括工程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报告、防洪规划报告及审批文件,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的审查意见等;
(六)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与水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审查签署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级审查签署受理范围的,出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等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水工程规模、任务等符合审查通过的专题论证报告;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云南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前,应委托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上述所指相应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是指大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应具有甲级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中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小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有丙级或丙级以上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两类编制。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已经批复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水工程的任务、规模与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中确定的该工程建设任务、规模有较大调整的,水工程未列入流域综合规划或防洪规划的,应就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
国家有关部门、流域机构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内容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审查签署机关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被征求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审查签署机关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三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审查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所需时间、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以及建设单位按照审查要求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等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出现以下情形的,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能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
(二)水工程尚未开工建设,而所依据的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了修编,水工程按原签署意见建设则将会对流域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水工程的任务、规模、建设地点或者建设方案等进行修改调整的。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5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未能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上级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进行监督。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210日前,向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220日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六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审查签署机关组织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发布之日前未取得开工许可的水工程要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附录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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