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云南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政法处       发布时间:2017-03-01 14:3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云南省水利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将省水利厅起草的云南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741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水利厅。

电子邮箱:windx123@126.com

联系电话:0871-63602432(传真)

邮政编码:650021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水利厅

                                                                           

                                                             云南省水利厅

                         201731

 

 

附件:云南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附件

云南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水利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和云南省安委办《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云安办〔201546号),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管理、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分为安全生产诚信行为和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及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安全生产诚信行为和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由项目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由云南省水利厅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诚信行为,是指企业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政府、职工及社会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是指企业违反以上安全生产诚信的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企业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由省水利厅公布,并对其进行惩戒,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有效防控事故风险,积极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要及时认定和通报,涉及“黑名单”行为要及时查证,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以上行为不得迟报,瞒报,谎报,漏报。

第二章 安全生产诚信行为管理

第八条 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明确企业公开向社会做出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重特大事故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权益保障、防治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处置等法定责任。

第九条 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及制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内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认真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体系建设的相关意见,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项目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生产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条 公开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

(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六)建立重特大事故双重预防机制;

(七)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八)通过以上措施落实积极预防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权利;

(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开承诺应在企业网站上或适当场所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为单位向社会及内部进行公开承诺。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有违反承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的企业进行认定、通报,同时将通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并按规定进行公布:

(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

(二)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

(三)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重大隐患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四)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构建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

(六)未制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控安全生产事故;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

(八)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项目现场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足要求;

(九)未按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十)未按规定开展自检自查自评,每半年未向项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行为履行情况;

(十一)主管部门检查、抽查,专家明察暗访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

(十二)未在本单位网站或适当场所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生产承诺;

(十三)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在管理期限内不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管理期限延长六个月。

第四章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以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记录作为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水利厅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二)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3个月以上或被吊销;

(五)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在管理期限届满未整改达到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延长一年。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省水利厅每年至少约谈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及时向省安监局通报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的企业,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省水利厅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申辨期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信息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记录定期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站上公布;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省水利厅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的企业,通报期过后经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验收合格自动撤销不良行为记录。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通报期过后经自查自改后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经整改验收合格的,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整改合格信息上报云南省水利厅审核后撤销

第六章 惩戒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记录并及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要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安全生产“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强化对安全生产不良诚信行为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及时将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通报同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表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