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的通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水保处       发布时间:2018-01-22 10:45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的通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及云南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的通知(草案)》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2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华山南路78号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邮政编码:6500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nssbc@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云南省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的通知(草案)》

附件2:关于《云南省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的通知(草案)》的说明

                             云南省水利厅

2018116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的通知

(草案)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70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34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深化水利改革,加强与规范村民自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决定在全省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村民自建方式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全面推行村民自建,体现农民群众主体地位,有利于促进村民自治。在遵循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现项目自选、自建、自管、自用,保证农民自主管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使农民群众的意愿和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调动群众参与决策、筹资、建设、管护的积极性,促进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体现政府职能深入转变,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村民自建改“代民做主”的建管同体模式为“由民做主”,将建设权交予农民的同时,强化监督权,加强技术服务力度,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村民自建的项目建管机制,真正用民主的方式实施民生工程,树立政府“执政为民、勤政廉洁”的形象,达到干群关系融洽,广大人民群众相信政府,信赖干部的良好效果。体现财政资金效益优先,有利于降低建设成本,加快工程进度。村民自建减少了政府包揽代建中的部分程序和环节,压缩非工程性开支。群众就地取材,就近务工,减少了建设成本。项目用地、施工便道、青苗补偿方面的纠纷降到了最低,项目准备和施工工期明显降低。有效激发群众参与热情,管护责任更易于落实,工程长期效益显著。

二、认真领会村民自建的总体要求

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村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为载体,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实现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村民自建的转变,建立决策民主、建设规范、投入高效、运行安全的建设管理机制。

政府引导,强化服务。各级水利部门要坚持转变观念,坚持放管结合,项目规划前期、勘测设计的“头”和验收的“尾”要切实管起来,项目建设主体要由村民组织承担,要加强过程监管,抓好监测、监理管理,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要积极思考完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领域管理体制,健全村民自建制度。

群众为主,全程参与。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项目区群众按程序和要求自愿申报,工程建设村民组织全过程参与,全过程公开,接受监督。

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适用的村民自建实施办法,在全省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建模式。

村民自建的实施范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云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水土保持工程三类工程项目。

三、切实抓好村民自建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成立管理机构

县级水利部门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由县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时明确领导小组职能职责。

工程建设实行村民自建模式。县级水利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受益区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参加的村民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管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受益区村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理事会、协调建设条件、制定落实管护制度。项目建设条件允许的,理事会可同时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县级水利部门负责全程指导理事会做好各项工作,加强技术服务和监督。

理事会的选举必须做到直选、票决、现场宣布结果和村内公示。多个村民小组联合成立理事会的,每个村民小组应至少选出一人进入理事会。理事会人员的数量为奇数,一般为5-7名,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理事会要制定章程,确定理事会成员选举、增补、罢免、调换的程序。理事会可按照工程、财务、监督、后勤保障进行成员分工。

(二)签订执行协议

理事会选举产生后,县级水利部门与理事会签订项目执行协议。执行协议要明确治理目标、建设任务、资金补助标准和支付方式、工期和建设标准、安全质量要求、监督和验收程序、廉政要求。

(三)确定采购方式,制定工作方案

县级水利部门负责勘测设计、监理、监测等非工程部分承包商的采购。工程部分建设方式由理事会自主选择。村民能够自主施工的工程,可由理事会直接组织村民实施,也可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承包商进行建设。

县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村民自建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州(市)水利(水务)局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四)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采取“货比三家”的方式,须至少向三家以上有资质的承包商发出询价采购函。发出前,县级水利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及村民理事会全体成员召开会议共同议定询价采购承包商,并形成会议纪要、发出询价函。收到报价函,再次召集有关部门及理事会全体成员召开会议,确定最终的项目承包商,形成会议纪要。

(五)强化公示

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将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来源、补助标准、比选结果、项目进展、资金支付、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和现场公布公示,公开征求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必要时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相关内容。

(六)严格资金提款报账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存于县级水利部门专账进行核算和管理。承包商建设的工程完成建设任务后,由理事会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申请,理事会、相关部门、群众代表、监理共同参与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达到质量和进度要求,由县级水利部门核准后向承包商拨付资金。村民自行实施工程涉及的货物采购和小型设备租赁费用实行定期结算。由理事会申请,县级水利部门联合县、乡(镇)两级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和手续确认后拨付至供应商。劳务报酬、误工补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水利部门打卡发放。县级水利部门、理事会要根据工程进度,定期张榜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将项目明细支出进行公示。村委会要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共同听取、审议理事会财务支出。

(七)落实管护,长期见效

项目任务执行结束后,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理事会组织开展法人验收。在此基础上,根据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规定进行政府验收。工程建成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云南省水利厅

 

 

 

 

一、起草根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70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水土保持项目特点,水土保持工程可直接组织受益群众或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要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

(二)《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3442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可直接组织项目受益区群众或选择专业队实施。要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创新建设管理机制。

二、背景

(一)深化水利改革的需要。村民自建改“代民做主”的建管同体模式为“由民做主”,将建设权交予农民的同时,强化监督权,加强技术服务力度,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效能,是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实践。

(二)具有良好实施基础。

云南省自2013年出台《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在全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村民自主建设模式(试行)的通知》以来,在全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村民自主建设模式的试点工作已进行了四年,进行了受益区群众参与、精准识别需求、有效整合资源、优化政府行为等制度创新,取得了降低建设成本,加快工程进度、融洽干群关系、帮助农民增收等实际成效,在进一步加强增强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已具备全面推行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充分借鉴经验和做法

《草案》编制过程借鉴了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出台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项目村民自主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借鉴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项目中试行村民自主建设管理机制的做法。此外,还参考了贵州省水利厅出台的《贵州省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村民自主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2014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 》。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范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云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水土保持工程三类工程项目。其中: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344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703号),云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水土保持工程参照以上管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理事会作为建设主体的明确。依据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70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鼓励采取受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管理模式,投资、任务、责任全部到村,由村民民主产生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组织村民自建。根据各地区村民自治能力,《草案》除明确理事会作为实施主体外,根据理事会具有的相关工程建设经验和组织能力、项目建设条件良好的可由理事会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不具备条件的,由村委会作为责任主体,监督、协调项目建设,理事会负责施工组织、材料采购等具体实施。

(三)关于资金提款报账方式。依据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70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和报账制以及《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3442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统一资金拨借、统一会计核算、统一保障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村民自建方式的工程资金提款报账方式为县级报账制和公示制。

(四)关于验收规定。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的规定:采取村民自建的水土保持工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村民理事会组织开展法人验收。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