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云南省境内的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水资源处       发布时间:2018-11-26 09: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云南省境内的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由省水利厅牵头,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为技术总负责单位,全省16个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云南省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云南省境内的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确保《实施方案》成果质量,进一步提高《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广泛性,现将《实施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规划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截至日期:2018年12月11日

联系电话:0871-63602405

传 真:0871-63621771

电子邮件:ynszy320@163.com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云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邮政编码:650000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云南省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云南省境内的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印发的《长江经济带云南省境内的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水资源函〔2016〕350号,以下简称《规划》),为确保长江经济带云南省境内的沿江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基本合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切实建立城市供水及应急水源安全保障体系,为建设长江绿色生态廊道,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以及“建设绿色生态廊道”的任务,以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强化水资源保护、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优化沿江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以“三条红线”为约束,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为长江经济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实施范围

根据《规划》,实施范围为昆明市、昭通市、丽江市、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共5个州(市)。曲靖市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由于主要城区不在长江流域范围内,故未纳入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责任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基本合理,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以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双指标),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基本形成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实现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并完成规范化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应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进一步加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管理,初步形成完善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管体系。

到2030年,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实现取水口、排污口和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范有序,形成城市供水及应急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综合管控体系;完善涉水法律法规体系,完备跨区域和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三、重点任务

(四)取水口布局

1、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取水口取水总量以各城市用水总量为约束,各城市总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地级行政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取水口。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以及《云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云政办函〔2013〕132号),昆明市长江流域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28.09亿立方米,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31.19亿立方米;昭通市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2.97亿立方米,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3.91亿立方米;丽江市长江流域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8.11亿立方米,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8.22亿立方米;迪庆州长江流域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27亿立方米,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38亿立方米;楚雄州长江流域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2.41亿立方米,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12.41亿立方米。(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审计厅、统计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取水口布局意见

根据《规划》,云南省分区河段长1469千米,湖库面积295平方千米,涉及金沙江、滇池等河流、湖泊的重要水功能区17个。其中,适宜取水区河段长1389千米,湖库面积295平方千米。主要涉及金沙江香格里拉-玉龙保留区、金沙江哈巴-玉龙雪山保护区、金沙江玉龙保留区以及滇池昆明市开发利用区等15个水功能区。不宜取水区长80千米。主要涉及螳螂川昆明-安宁工业、农业用水区、螳螂川安宁-富民过渡区共2个水功能区。

禁止在螳螂川昆明-安宁工业、农业用水区、螳螂川安宁-富民过渡区共2个不宜取水区内新建城市生活取水口。(牵头部门: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新建生活取水口应布局在适宜取水区内,并按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社会发布。(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工作职责分别牵头,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新建或改(扩)建取水口须按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领取水许可证,依法取水。(牵头部门: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清理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其周边的各类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于原著居民的生活污水排污口,按照《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要求,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新建或改(扩)建取水口,应严格按照《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要求,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严格进行生态准入审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管理力度。(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入河排污口布局

1、各相关州(市)水功能区达标目标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行政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工作的通知》(云水资源〔2016〕14号)要求,到2020年,昆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70.0%;昭通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4.7%;楚雄州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2.5%;丽江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2.1%;迪庆州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1.7%。到2030年,昆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0.6%;昭通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4.7%;楚雄州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5.0%;丽江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7.4%;迪庆州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95.8%。(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

根据《云南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2020年,规划区内化学需氧量(COD)的限排总量为62778吨/年,氨氮限排总量(NH3-N)为6472吨/年,其中迪庆州化学需氧量为9983吨/年,氨氮为844吨/年;丽江市化学需氧量为5540吨/年,氨氮为664吨/年;楚雄州化学需氧量为10216吨/年,氨氮为991吨/年;昆明市化学需氧量为29653吨/年,氨氮为2924吨/年;昭通市化学需氧量为7386吨/年,氨氮为1049吨/年。2030年,规划区内化学需氧量(COD)的限排总量为60575吨/年,氨氮限排总量(NH3-N)为5890吨/年,其中迪庆州化学需氧量为9749吨/年,氨氮为841吨/年;丽江市化学需氧量为5540吨/年,氨氮为505吨/年;楚雄州化学需氧量为9431吨/年,氨氮为875吨/年;昆明市化学需氧量为28469吨/年,氨氮为2672吨/年;昭通市化学需氧量为7386吨/年,氨氮为998吨/年。(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入河排污口布局意见

根据《规划》及《云南省水资源保护规划》,规划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水域分区共涉及136个水功能区,区划河段长5622千米,湖库总面积502.9平方千米。其中禁止排污区共涉及39个水功能区,划分河长1294千米,湖库面积78.5平方千米;严格限制排污区共涉及60个水功能区,河长2246千米,湖库面积314.4平方千米;一般限制排污区共涉及37个水功能区,划分河长2081千米,湖库面积110平方千米。

迪庆州:分区河段长789千米,湖库面积36.3平方千米,涉及金沙江干流、硕曲河、交界河、纳帕海、碧塔海等11条(个)河流、湖库的水功能区18个。其中,禁止排污区河段长253千米,湖库面积28.5平方千米。涉及金沙江哈巴-玉龙雪山保护区、纳帕海保护区、碧塔海保护区等7个水功能区。严格限制排污区河段长174千米,湖库面积0.6平方千米。涉及金沙江川滇缓冲区、硕曲河(东旺河)川滇缓冲区、硕曲河(东旺河)滇川缓冲区、桑那水库香格里拉饮用水源区等4个水功能区。一般限制排污区河段长362千米,湖库面积7.2平方千米。涉及东旺河香格里拉保留区、交界河(冈曲)香格里拉工业、农业用水区、尼汝河香格里拉工业、农业用水区等7个功能区。

丽江市:分区河段长1240千米,湖库面积121.6平方千米,涉及金沙江干流、新庄河、宁蒗河、程海、泸沽湖等17条(个)河流、湖库的水功能区33个。其中,禁止排污区河段长276千米,湖库面积38.8平方千米。涉及金庄河玉龙保护区、五郎河宁蒗源头水保护区、拉市海保护区、泸沽湖保护区等11个水功能区。严格限制排污区河段长184千米,涉及金沙江滇川1号缓冲区、金沙江滇川2号缓冲区、水洛河川滇缓冲区、新庄河滇川缓冲区等10个水功能区。一般限制排污区河段长779千米,湖库面积82.8平方千米。涉及金沙江香格里拉-玉龙保留区、程海永胜渔业、工业用水区、宁蒗河宁蒗农业用水区、鳡鱼河华坪保留区等12个功能区。

楚雄州:分区河段长894千米,湖库面积18平方千米,涉及金沙江干流、龙川江、青山嘴水库、蜻蛉河、孟岗河等11条(个)河流、湖库的水功能区27个。其中,禁止排污区河段长132千米,涉及渔泡江南华-姚安源头水保护区、龙川江南华源头水保护区、勐岗河牟定源头水保护区、蜻蛉河姚安源头水保护区等7个水功能区。严格限制排污区河段长272千米,涉及金沙江滇川3号缓冲区、龙川江南华-楚雄工业-农业用水区、青山嘴水库楚雄饮用、工业、农业用水区、龙川江元谋工业、农业用水区等10个水功能区。一般限制排污区河段长490千米,湖库面积4.0平方千米。涉及金沙江元谋保留区、万马河大姚-永仁保留区、勐岗河牟定-元谋保留区、猛果河武定保留区等10个功能区。

昆明市:分区河段长1224千米,湖库面积310.1平方千米,涉及滇池、普渡河(螳螂川)、牛栏江、小江等26条(个)河流、湖库的水功能区39个。其中,禁止排污区河段长368千米,湖库面积11.2平方千米。涉及盘龙江松华坝饮用水源保护区、掌鸠河禄劝水源保护区、清水海寻甸饮用水源保护区、牛栏江-滇池补水水源保护区等10个水功能区。严格限制排污区河段长775千米,湖库面积295.8平方千米。涉及滇池昆明市开发利用区、普渡河富民-禄劝保留区、鸣矣河安宁开发利用区、小江寻甸-东川保留区等27个水功能区。一般限制排污区河段长81千米,湖库面积3.1平方千米。涉及车木河水库安宁饮用、工业用水区、洗马河寻甸-禄劝保留区2个功能区。

昭通市:分区河段长1475千米,湖库面积16.9平方千米,涉及金沙江干流、牛栏江、横江、赤水河、罗布河等9条(个)河流、湖库的水功能区19个。其中,禁止排污区河段长265千米。涉及洒渔河鲁甸-昭阳源头水保护区、白水江镇雄-盐津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赤水河云南段)、罗布河威信源头水保护区等4个水功能区。严格限制排污区河段长841千米,湖库面积4.0平方千米。涉及金沙江滇川4号缓冲区、横江滇川缓冲区牛栏江滇黔缓冲区、赤水河滇黔川缓冲区等9个水功能区。一般限制排污区河段长369千米,湖库面积12.9平方千米。涉及牛栏江鲁甸-巧家保留区、小江宣威保留区、横江彝良-盐津保留区、昭鲁大河鲁甸保留区等6个功能区。

严禁在禁止排污区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对位于禁止排污区内的已建入河排污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拆除的,限期关闭或调整至禁止排污区水域外。对位于禁止排污区内已建的市政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要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确保城镇生活污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排放。(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在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需采用专业模型模拟预测其对排入水域水质的影响,充分论证,严格审批。重点治理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中水质不达标河段及城市河段的入河排污口,对位于严格限制排污区和一般限制排污区水域的已建入河排污口,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废污水特性、防洪排涝要求及景观需求等,采取人工湿地、生态沟渠、净水塘坑、跌水复氧等污水深度处理措施,降低入河污染负荷改善水域水质。(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对丽江坝区、龙川江流域、滇池流域、牛栏江流域、昭鲁大河流域等区域(流域)定期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和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全部纳入监测、监控体系,在2030年实现所有入河排污口监测、监控全覆盖。(牵头部门:省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格整治特殊行业排污口。禁止修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如造纸、制革、酒精、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水量大、污染重的建设项目)。(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应急水源布局

1、应急备用水源方案

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和多水源供给系统建设,建立城市水资源安全储备制度,提高城市供水系统安全程度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昆明市应急备用水源为三家村水库,大石坝水库,沙井大、小河水库,三多水库,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滇中引水工程等;昭通市应急备用水源为大龙洞地下水,大院村泉水,苏家闸地下水;丽江市应急备用水源为团山水库,拉市海,文海水库,白水河提水、龙蟠提水工程等;楚雄州应急备用水源为青山嘴水库;迪庆州应急备用水源为康思水库,奶子河,打浪河。(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编制应急供水预案

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各供水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牵头部门:省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管理能力建设

(七)严格用水总量控制

1、建立健全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完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备等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以水定产、以水定城的要求,落实《云南省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推动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从严核定许可水量,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严格落实“三条红线”和双控指标,作为各流域和各州(市)、县(市、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全面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推进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定额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取水许可台账管理体系,推进农业用水、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清理规范工作。强化取水许可审批现场验收制度,推进取水许可延续评估制度。(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取水口核查工作。对规划区内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口摸底排查、加强取水口统计台账建设工作、重要取水口建库立档、取水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内容。(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与监督

开展入河排污口核查,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云南省入河排污口整改方案》,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登记制度;建立入河排污口统计制度和年报制度,健全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逐步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建立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制度。依法行政,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所有的入河排污口纳入管理对象。新设的入河排污口必须依法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已设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应按照《云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到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分批办理或补办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有关要求,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推动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公示制度。对于现状水质不达标和现状污染物入河量超过限制排污总量要求的水功能区,原则上不得新增排污,根据流域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可采取综合措施进行污染物减排或减量置换。(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着力推进入河排污口信息统计与通报。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登记及管理台账。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对核实的入河排污口开展企业登记和认定,建立管理台账。建立入河排污口统计制度,积极推进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通报制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统计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统计结果报送流域管理机构。(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合理划定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明晰入河排污口管理的各级事权,细化入河排污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工作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超标排放或水功能区水质未达标的,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合理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按照流域和区域的限排总量保障供水安全的要求,消除入河排污口排污对取水口的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思路,结合《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和水资源保护规划,开展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严格按照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方案,对禁止排污区提出入河排污口清理方案;对严格限制排污区应结合河段区位功能、生态功能以及水功能区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布局的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对一般限制排污区应合理安排产业结构布局,提出入河排污口布局的总体安排。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加强项目调整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确保排污口按优化调整方案要求实施。(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建立云南省入河排污口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平台,从入河排污口申请设立、登记、监测、规范化管理、数据汇总上报的整个过程中都用相应的信息系统覆盖管理,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时效性。(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保障饮用水源及应急水源安全

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对策以及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保护制度、良好的生态屏障、监测体系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安全建设方案,加强水源地日常管理与保护,统筹水源地综合治理,以保证水量和供水保证率满足供水目标要求。

1、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加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年度评估和通报机制,推进水源地综合整治,加强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设立水源地保护区警示牌,设置隔离工程和防护工程,防止人类活动造成对水源地污染,对保护区内现有点源和面源进行整治。(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水源地日常管理与保护。明确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全面规范和强化水源保护、安全供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完善应急水源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水源地保护的运行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水质监测,提高水源地安全预警水平,建立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制度。将城市备用应急水源纳入常规水源管理范畴,提高城市供水系统安全程度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按工作职责分别牵头,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建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和建立备用水源,提升水源地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健全供水安全预警保障体系,遇到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多种应急措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危机的能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工作职责分别牵头,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提升管理能力建设

1、加强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饮用水源地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水量水质监测站点布局,着力构建支撑监督管理与达标考核的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到2020年,规模以上取水口取水计量率和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评价率均达到80%;到2030年,规模以上取水口取水计量率和入河排污口的水质监测评价率实现全覆盖;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实现全覆盖。结合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建立覆盖省市的水资源监控平台,推进信息采集与共享机制建设,提高全省水利综合服务能力。(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工作职责分别牵头,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实现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执法检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对《规划》的实施负总责,要抓紧制定落实方案,创新工作机制,明确具体措施和任务分工,确保《规划》目标完成。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将切实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和应急水源管理相关保障制度体系,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等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重点加强丽江坝区、龙川江流域、滇池流域、牛栏江流域、昭鲁大河流域等区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结合实际完善重点河湖取水总量控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功能区管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等制度体系,切实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长江经济带云南省境内的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衔接,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口、排污口以及应急备用水源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完善投入机制

明确各类工程的投资主体,按照分级负担、分类筹措的原则,通过积极筹措,加大投入,整合各部门的项目资金,加大对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创新投融资体制,完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价格机制等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等多元化投资格局。(牵头部门:省财政厅、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四)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考核

建立《规划》实施的推进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对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予以督促;结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加强对《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督查。(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强化公众参与

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公开水资源信息,及时发布水资源管理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用水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牵头:省水利厅、教育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则:云南省机构改革全面完成后,相应工作职能职责按照《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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