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征求《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保证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质量,省水利厅起草了《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各处室、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9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电子版发至邮箱)反馈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联系人及电话:孔治国 0871-63602525
云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质量,根据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水利厅确定,可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的专业技术队伍。专家库三年更新一次,入选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由省水利厅设立和管理,负责专家资格审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专业构成除水土保持专业外,还包括植物、资源环境、经济类专业和生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土建类专业。
评审专家申报时应明确自己的行业和专业特长,每位专家申报专业不超过2个。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五)有从事技术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非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但退休人员除外。
第六条 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由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省水利厅确定最终入选专家,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或者技术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邀请,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会议,担任评审专家;
(二)有权要求在评审会议召开3日前获取参会通知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文本,在规定日期内未收到相关材料的,有权拒绝参加评审会;
(三)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评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时,有权保留意见;
(五)向评审组织单位反映在技术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对待技术评审工作,全面阅研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有关廉政规定;
(三)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技术工作,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技术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四)发现自己与被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在技术评审工作中,接受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专业等情况,从专家库中分类抽取专家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
未经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的部门同意,评审单位不得邀请未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参加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积极参加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主动学习水土保持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对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录参与评审的具体情况,并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专业水平、诚实信用和身体状况。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负责任,不能客观公正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
(二)泄露在评审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者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四)评审中提出的意见明显不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第十四条 对第四条所列专业外的其他专家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水利厅认可,可入选专家库。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