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水旱灾害防御处       发布时间:2020-04-30 20: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坚持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依法建立健全云南省河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河湖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实现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结合云南省河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河湖管理的重要性

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资源功能和生态功能,是洪水行洪通道、水资源的载体、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全面实行了河长制湖长制,全社会治水护水意识不断提升,河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效促进了河湖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综合效益的发挥,支撑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部分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忽视河湖保护,侵占河道过度开发,乱占、乱建、乱堆、乱采等问题突出,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形势严峻。加强河湖管理补齐短板,打造美丽河湖、幸福河湖,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是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河湖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开创河湖管理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水利改革发展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科学规划、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健康完整的河湖功能支撑新时期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人水和谐,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湖资源合理开发的需求,更要满足维护河湖健康的需求。坚持统筹兼顾,实行保护优先,处理好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区域和流域的关系、水利和其他行业的关系。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法规,严格涉河湖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河湖岸线。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符合实际的河湖管理模式,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积极构建长效有效的河湖管理体制机制。依托河湖长制平台,推动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

(三)总体目标。健全完善规范有序的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围绕推进幸福河湖建设,推进河湖管理行政许可事务、巡河护河等河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美丽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三、河湖管理主要内容

(一)健全法规制度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现有河湖管理法规制度,加快推进全省河湖管理地方性法规建设。根据各地实际,健全涉河湖建设项目管理、水域岸线保护、河湖采砂管理、水域占用补偿和岸线有偿使用等法规制度,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河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创新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湖长制办公室)要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各级河长湖长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河湖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特别是明确县级以下的基层河湖管理责任主体,充实基层管护人员,实现河湖管理的全覆盖,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要加强河湖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河湖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河湖治理共同体,健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三)建立权威规划约束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国家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要加快推进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和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等工作,主动对接自然资源等部门,推进各类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提高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强化规划对河湖管理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为各级河湖管理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定依据。

(四)加快划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抓紧制定河湖水域岸线登记办法,保障水域岸线登记工作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发证,切实推进河湖管理、保护范围等水域岸线登记、划定、确权工作。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对确权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先划界、后确权。对已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全面加强涉河湖活动的社会化管理。

(五)严格水域岸线保护利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落实分区管理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审批权限,严格涉河湖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健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公示制度,加强行政许可项目全过程监管,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要积极贯彻“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涉河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探索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方式,制定相应的补偿管理办法,并把占用水域补偿措施作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实施的重要内容,与项目建设同步落实。

(六)严格河道采砂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湖长制办公室)要严格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公告制度,督促各类责任人履职尽责。要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和审批,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和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的监管,切实加大非法采砂行为查处打击力度,确保河道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确保河道采砂规范有序,河道砂石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

(七)扎实开展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河长制湖长制与河湖管理责任制有机结合,健全河长挂帅、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河湖管理联动机制。要针对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扎实开展河湖“清四乱”、“河长清河”、河湖采砂专项行动或集中整治,全面调查摸底、集中查处打击、科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河湖管理严格规范、科学有序。

(八)实行动态监控强化日常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河湖管理信息系统,在规范化的基础上推进实现河湖管理信息化,探索运用卫星航片、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对重点河湖、水域岸线、河道采砂进行动态监控,实现河湖管理范围数据与国土“一张图”数据共享,为河湖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要建立河湖监管日常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巡查责任,确保日常巡查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要建立河湖管理信息报送制度,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隐患早发现、早处理。

(九)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加大河湖执法力度。要建立政府主导、水利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要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对非法采砂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要全面强化对涉河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活动的行政执法,严禁违法侵占河湖,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河重大违法案件,要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升管理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湖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河湖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管理人员,提高队伍素质,改进管理手段,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湖长制办公室)要适时提请河湖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组织实施联防联控。

(三)落实管理维护经费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河湖管护任务要求,合理核算管护经费,争取财政预算投入,争取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等用于河湖管理保障,拓宽经费渠道,稳定经费来源,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结构,落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河湖管理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措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将河湖管理工作及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对各州(市)、县(市、区)水利建设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范围实施考核管理。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按照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等,对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河湖管理问题较多、问题整改不力的,采取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提请问责等方式,严格责任追究,压紧压实各级河长湖长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责任。

(五)注重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加强河湖管理保护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加大对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河道采砂和入河排污口等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与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河湖管理、社会治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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