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云南省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4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1-02 18:24       浏览次数:

云水政复函〔2021〕2号

民盟云南省委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我省河长制实施的提案》(第00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作为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抓手。2020年,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次专题研究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工作。阮成发书记、王予波省长率先垂范,高位引领,除担任省总河长、副总河长外分别担任洱海和抚仙湖省级湖长。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

工作,推动河(湖)长制工作落实落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全面开展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和六大水系保护修复的督察,强力推进督察整改。2020年,各级督察发现主要问题3038个,整改问题2947个,问题整改率97%。省总河长签发第1至7号总河长令,及时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高位部署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制定了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省河长制办公室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2020年召开了河(湖)长制省级联席部门暨省级河(湖)长联系部门会议,5次召开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现场分析推进会,研究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累计协助服务省级河(湖)长巡河巡湖和专题调研100余次,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80余次,发布省级河长动态232期、工作简报50期、督办通知192份。2021年3月,省委、省政府在大理召开云南省湖泊保护治理工作会议,以革命性举措推进河湖保护治理。

下一步,省河长制办公室将督促和指导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河湖管理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河(湖)长制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二、关于“强化责任担当,推进河(湖)长制有名有实”的建议

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亲自推动下,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有能”转变,各项机制全面落实。一是责任制全面落实。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湖)长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河湖库渠共设置五级河长33882人。二是考核评价机制全面落实。落实河(湖)长述职制度,州(市)、县(市、区)河长述职2374人次。完成了2019年、2020年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省河长制领导小组通报了考核结果。三是定期报告机制全面落实。2020年1月、2月,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了省委、省政府关于2019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情况的报告和2019年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情况的报告。2021年1月,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了省委、省政府关于2020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情况的报告。四是巡查机制全面落实。2020年度各级河(湖)长累计巡河巡湖91.2万人次,其中:省级48人次、州(市)级1408人次、县级3.3万人次、乡级23.7万人次、村级64万人次,河湖保护治理成效得到提升。五是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2020年6月,修订、印发了《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省级会议制度等4项制度》《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省级河(湖)长巡查办法等4个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河(湖)长制制度体系。六是共管共治机制进一步完善。不断深化与周边省(区)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强化跨省河湖省级河(湖)长议事协调机制,继续推动实施《川滇两省共同保护治理泸沽湖“1+3”方案》,不断深化与周边省(区)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与西藏、四川、贵州、广西河长办签订了合作协议,2020年开展了7次省际联合巡河巡查。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以河(湖)长制为抓手,进一步压实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责任,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等重要作用,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的工作格局。

三、关于“创新推进举措,完善公共治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一是推进巡(护)河员设立常态化。全省通过脱贫攻坚工作、创新积分兑换形式及引入多方专业管护等多种方式,激发公众积极性,推进巡(护)河员设立常态化。目前全省共设立巡(护)河员36671人,制定有关管理制度911项,落实资金21667.7万元。比如:怒江等州(市)聘用建档立卡户担任巡(护)河员;文山等州(市)成立“初心小屋”“动力小站”,巡(护)河员完成各项任务后用积分兑换生活物品;楚雄等州(市)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河道进行常态化管理等。

二是灵活运用水质预警通报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制度体系建设。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介绍环境质量状况,回答新闻媒体关心、关注的问题,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按月公开水质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按季度公开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信息,不断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三是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各级河长公示牌均标明了河长职责、河长电话、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深化“河长制+检察长”机制,开展珠江滇黔桂三省(区)跨界河湖联合巡河巡查。各级河(湖)长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并开展了“学生河长”“市民河长”“企业河长”等多形式公众监督。

四是加强河湖保护治理宣传引导工作。全省各级积极通过电视栏目、简报动态、报纸、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开展志愿者活动。

下一步,省水利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深入探索符合各地发展的公共治理体系,加大环境监测宣传和监测信息公开,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提高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认知度,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感。

四、关于“高位统筹协调,建立系统生态补偿协调机制”的建议

一是国家层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完善。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2018年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4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从国家层面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并不断加强推进的力度和进度,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二是全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推进。2017年以来,云南省先后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资环〔2019〕7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资环〔2019〕74号)等政策文件,有力推动了全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和深入。目前,省内长江流域7州(市)已基本实现生态补偿机制全覆盖。2018年3月,云南、贵州、四川3省人民政府签订了《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补偿基准年为2017年,实施年限为2018年至2020年,期限3年。2018年12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立赤水河流域云南省内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建〔2018〕342号)。截至2020年底,首轮协议期限已到期。目前,已完成2018年、2019年补偿资金清算工作,正在组织推动2020年补偿资金清算。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配合财政等部门,积极推进《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2020年补偿资金清算、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和下一轮3省补偿协议签订等工作;在现有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成果基础上,逐步探索和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和补偿标准。

五、关于“主动参与,积极融入国际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建议

目前,河(湖)长制融入国际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云南省河(湖)长制对跨界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是省界之间的河湖保护治理。

一是积极推进省际跨界河湖保护治理。2020年3月,省河长办与西藏、贵州、广西河长办签订了跨界河流联防联控协议;5月,滇川两省河长制办公室联文印发了《关于建立川滇跨省流域河长制湖长制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6月,川滇两省签署了《共同推进长江(川滇段)管理保护治理工作协调联动协议》,两省河长办联合对长江部分河段开展了联合巡河巡查,并向省级河长进行专题报告;7月,副省长、长江(云南段)省级河长和良辉带领滇川两省有关部门开展了长江(金沙江)两省接壤的楚雄段、攀枝花段、迪庆段、甘孜段巡河巡查并召开了省级河长专题会议,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保护治理工作;12月15日,滇川泸沽湖省级河长联合巡湖调研并召开联席会议,不断深化泸沽湖保护治理协作共治成效;12月17日,滇川长江(金沙江)省级河长在向家坝水电站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推进金沙江上游保护治理。

二是加强省、州(市)级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省河长领导小组暨总河长会议明确的年度任务和分工,强化部门配合联动,推进上下游、左右岸的沟通和联系,落实水陆共治,实现信息共享,全面落实部门责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保护治理。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跨区域河湖保护管理的沟通与交流,积极督促、协调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际水污染法律体系的研究,推进完善现行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排放标准。

六、关于“完善考核机制,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是完善落实河(湖)长制考核问责制度。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印发了《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云河长组发〔2017〕2号),明确了考核对象、考核方式。省河长制办公室制订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对州(市)党委、政府、州(市)级河(湖)长、省级成员单位的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在新修订的《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州(市)县建设指标体系》和《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州(市)县管理规程(暂行)》中,将河长制的落实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2017—2019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省综合考核,同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是积极推进述职问责机制。根据印发的《云南省河(湖)长制工作问责办法》《云南省省级河(湖)长和州(市)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述职实施方案》(云河长组发〔2018〕5号)的要求,省级河长、州(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均报送了书面述职报告。省河长制办公室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三是实施“一票否决”制。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中,省生态环境厅在对各地水环境质量的评判和考核中,考核断面不达标或达不到“水十条”考核要求的实施“一票否决”,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四是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推进落实《云南省美丽河湖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3年)》(省总河长令第5号)、《云南省美丽河湖评定指南(试行)》(云河长组发〔2020〕3号),在2020年全省评定县级美丽河湖400个、州(市)级287个、省级116个基础上,继续打造让流域内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流(河段)、湖泊及水库,为全省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建设最美丽省份作出贡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目标考核和河长制工作实效,推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深入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最后,感谢你们对云南省河(湖)长制工作的关心,我们将认真采纳你们的建议。下步工作中,省水利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河(湖)长制工作,充分发挥河(湖)长制的制度优越性,服务好各省级河湖长,统筹协调省级各部门协同推进河湖保护治理任务,为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作出应有的贡献。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