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11029001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旱灾害防御处
成文日期
2021-10-27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永平段)桥梁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1〕93号
发布日期
2021-10-29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永平段)桥梁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0-29 11:24       浏览次数:

永平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于2021年9月28日向省水利厅提出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永平段)桥梁工程(项目代码:2109-530000-04-01-401402)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10月9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永平段)桥梁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经审查,补充完善后的《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永平段)桥梁工程涉河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稿)》评价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评价结论合适,基本符合报告编制大纲及有关导则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永平段)桥梁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永平段)桥梁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你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必须按照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