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11129001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保处
成文日期
2021-11-29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新平县阿一糯铁矿35万t/a地下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1〕111号
发布日期
2021-11-29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新平县阿一糯铁矿35万t/a地下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9 14:24       浏览次数:

新平浩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新平县阿一糯铁矿35万t/a地下采矿工程(项目代码:2102-530000-04-05-10903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新平县阿一糯铁矿35万t/a地下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平县阿一糯铁矿35万t/a地下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贺莉莎 0871-63619744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11月29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平县阿一糯铁矿35万t/a地下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新平县阿一糯铁矿35万t/a地下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新平县阿一糯铁矿35万t/a地下采矿工程位于戛洒镇至老厂乡公路(公戛线)旁。矿山划定矿区由4个拐点圈定,面积1.14平方公里,开采标高1620米—1078米,设计可采资源储量555.34万吨。建设规模35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7.75年,设计采用地下开采,矿区设计采用2个系统回采,开拓方案采用平硐+斜坡道。

项目地面工程由办公生活区、工业场地、矿山道路、桥梁工程、封场区和辅助设施区组成。项目占地面积为2.21公顷,其中利用已有占地2.11公顷,新增占地0.10公顷。本项目基建期开挖土石方总量为8.49万立方米,回填、利用1.33万立方米,共产生弃方7.16万立方米(全部为废石),废石全部运往加工厂综合利用或通过本项目破碎站破碎后直接外售。

本项目计划于2022年1月开工,预计2023年12月完工投产,总工期22个月。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980万元。

项目所在地新平县不涉及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二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21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新增水土流失总量46.76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主要防治措施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时段、频次及监测点的布设。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5470元(本次计征面积为2.21公顷,征收标准为0.7元/平方米)。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收。水土保持投资全部纳入工程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建设单位应按年度计划安排所需水土保持资金。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4%,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8%,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4%,林草覆盖率19%。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并进行防护。根据该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省水利厅申请变更。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省水利厅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增加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省水利厅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省水利厅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玉溪市水利局、新平县水利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附件: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