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2 11:27       浏览次数:

《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云南省小水电资源丰富,经过长期建设,全省16个州(市)、119个县(区、市)已建在建小水电站2274座,装机约1400万千瓦。小水电在保障当地用电需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小水电站也产生了电站拦河设施阻隔河道,拦河设施下游河段减脱水等问题,对河道健康、河流生态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有效解决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影响等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2018年12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要求全面核查评估小水电项目,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意见开展清理整改,分类处置后继续运行的小水电站应当安装或改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健全保障生态流量长效机制,确保小水电站按照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

到2020年底,按照小水电清理整改要求,我省建立起省、州(市)、县(区、市)三级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平台,需要泄放生态流量的约1600座(电站座数将随着整改工作、电站投产等情况会发生变化)小水电站接入监管平台进行在线监测。但全省小水电站点多面广,大多地处偏远山区,易受网络通讯信号不稳和雷击、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影响,数据停报、监测数据传输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时常发生。同时,一些小水电站存在泄放设施不合理、监测设备位置不准确、生态流量泄放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等问题。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也不到位,部分小水电站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和上传监测信息。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云南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清单中指出: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整改不到位问题。为认真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云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明确的整改措施,要求于2021年年底前,出台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管理机制。

二、制定过程

按照小水电清理整改和《整改方案》要求,省水利厅组织人员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等规定要求,广泛学习了解相关省区(市)的做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云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征求了省级有关单位及部门意见,经修改完善,报请省水利厅党组第48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由省水利厅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9条,分别为总则、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监督考核、问题处置、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小水电业主(或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生态流量核定,泄放设施、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监测信息报送、生态流量监管、问题处置等全过程进行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及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办法》只作原则性引用。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二是监督管理单位,即:从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关于实施主体

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保障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具体工作职责为:

1.组织开展小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核定值论证,报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2.建设、运行、维护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落实运维单位和运维资金,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过程,保证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

4.报送生态流量监测信息;

5.制定生态流量泄放运行管理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故障或异常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做好报备期间生态流量泄放。

(三)关于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相关规定,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

2.监督管理权限划分

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小水电站所在地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进行核准及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而生态流量是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事项的工作内容,实行属地管理。因此,《办法》第五条提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行属地管理,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市)的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州(市)、县(区、市)的生态流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在生态流量管理过程中,由于在生态流量核定、监督检查及执法中也涉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力调度运行也会影响生态流量泄放,因此,《办法》提出,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管理合力。

3.监督管理内容

《办法》以下方面明确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内容:1.生态流量核定管理;2.监测设施及监测设备管理;3.监测信息管理;4.监管平台管理;5.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6.生态流量监督考核管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监督管理措施

小水电站点多面广,大多位于偏远山区,现场检查不便,且费时耗力,有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充分发挥好监管平台便捷、高效的功能作用。为此,《办法》以强化监管平台在线监管为着力点,对平台监管相关的监测信息传输、监测信息发布、考核监督、检查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结合日常管理,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线上平台监管(监管平台)这两种方式,全面强化生态流量管理。同时,在第十三条、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款明确了电站监测数据传输、故障报备、生态流量管理、特殊情形考核认定等监督管理的要求。

5.问题处置

《办法》对生态流量实施主体电站业主(或经营管理单位)和监管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生态流量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一是对电站业主违反规定的七种情形进行了具体明确,从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泄放、数据上传、考核、检查、整改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违反规定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如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如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中等条款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对监督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如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督促整改的,一经查实,将采取约谈及向当地政府通报等方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同时,本年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考核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州市河湖长制年度考核。

四、关于解释单位、试行时间和试行期

本办法由云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关键词诠释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指用于满足生态流量泄放的专用设施,以及利用或改造电站建筑物兼顾生态流量泄放的设施,例如:闸坝、渠首开孔(槽)、埋设管道、水闸限位、生态机组等。

(二)生态流量监测设备: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小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的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设备、流量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及传输设备等。

(三)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指通过接入流量数据、图像数据、视频数据等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监管,具有监测、考核和预警等功能的信息集成应用平台。

(四)监测信息:指电站泄放生态流量的一系列数据、图片、视频等信息集合。

 

相关文件: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