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30000002420220128001
信息所属单位
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机构
水旱灾害防御处
成文日期
2022-01-19
名  称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大理至漾濞至云龙至兰坪高速公路项目云龙至兰坪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云水许可〔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1-28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大理至漾濞至云龙至兰坪高速公路项目云龙至兰坪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28 10:07       浏览次数:

云南云兰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2年1月13日向省水利厅提出大理至漾濞至云龙至兰坪高速公路项目云龙至兰坪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111-530000-04-01-590084)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1月19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大理至漾濞至云龙至兰坪高速公路项目云龙至兰坪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经审查,补充完善后的《大理至漾濞至云龙至兰坪高速公路项目云龙至兰坪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稿)》评价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评价结论合适,基本符合报告编制大纲及有关导则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大理至漾濞至云龙至兰坪高速公路项目云龙至兰坪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大理至漾濞至云龙至兰坪高速公路项目云龙至兰坪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你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必须按照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大理至漾濞至云龙至兰坪高速公路项目云龙至兰坪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关于上报大理至漾濞至云龙至兰坪高速公路项目云龙至兰坪段涉河桥梁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大理至漾濞至云龙至兰坪高速公路项目云龙至兰坪段位于大理州云龙县、怒江州兰坪县境内,路线全长71.567千米,其中:云龙县境内60.146千米,兰坪县境内11.421千米。项目路线在云龙县关坪乡北侧顺接主线,起点桩号为K90+020,路线经鸡茨坪村后向北,经园内、下民主等在画匠处设置佳局互通连接现状道路S227线,而后沿S227经松弄村、长新乡等,在白石镇设置白石互通连接S227线,而后经干天屋、冲坪甸等进入兰坪县,经石登村、温庄,在大坪村设置金顶互通连接S227线,而后经练登村、金顶镇,在金顶镇东北约5千米位置(大公甸)与规划的鹤兰高速公路衔接,终点桩号为K160+354.768。

工程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5.5米,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全线共设置桥梁84座,总长34898.55米;隧道10座,总长14370.5米;桥隧比例68.93%。

目前项目已进入全面施工阶段,涉河桥梁的桩基础(水下部分)已完工,5处改河工程已施工完成。

二、同意评价对象选择为临河、跨河的19座桥梁工程及5处改河工程(项目弃渣场需变更,不纳入本次洪水影响评价)。《评价报告》结合各工程及附近可能影响对象情况分析确定的洪水影响评价范围基本合适。

三、根据工程设计报告,云头村特大桥、干天屋特大桥防洪标准采用300年一遇洪水,其余桥梁防洪标准均采用100年一遇洪水;K92+500改河段、K93+000—K93+935改河段、K98+460—K98+780改河段、K111+932龙潭大桥及佳局互通改河段,为路基侵占河道需要改河,保护对象为高速公路路基,防洪标准采用100年一遇洪水;K124+547两河口大桥改河段两岸为农田,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洪水。评价河段的河道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洪水。采用的洪水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等相关规定。

四、工程建设对河道行洪影响分析的结论基本合适:金顶互通A匝道桥、新村3号大桥、两河口大桥、长春大桥、龙潭大桥5座桥梁无桥墩挤占河道,其余涉河桥梁桥墩阻水比均小于10%,造成的壅水高度较小,不会给河道行洪带来明显不利影响。桥梁的梁底高程均满足规范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河势稳定影响的分析结论基本合适:工程建设引起的流速和流向变化相对较小,不会对工程所在河段的河势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桥梁桥址河道冲刷深度为1.5米—4.13米,桥墩埋深均满足要求。5处改河段的河道均采用混凝土三面光断面,能够防止冲刷破坏。

六、工程建设对现有河堤、护岸和其他设施影响较小的分析结论基本合适。

七、工程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结论基本合适:长春大桥壅水影响不到包罗沟取水坝,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距离桥址区较远,均不存在影响合法水事权益问题。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在5处改河工程起始段建设八字墙与原始河道平顺连接,并设防冲齿墙防护;在干天屋大桥改建河堤段增加防冲坎。

九、有关要求

(一)《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改河方案,需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施工管理,严禁向河道内抛投施工弃渣,减少在滩地堆积施工物料,工程完工后应对施工现场遗留的废弃物进行清理,以免影响河道行洪和破坏环境。

(三)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防洪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四)大理州、怒江州及有关县水利(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