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征求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来源:水保处       发布时间:2022-07-13 09:40       浏览次数: 【字体: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省水利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2年8月6日前书面反馈省水利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伟,0871-63619744

电子邮箱:ynssbc@163.com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7月13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云南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创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和投入机制,完善运行管护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励社会力量及公众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平、治理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第三条 重要意义。推动以奖代补是落实两手发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举措。其核心是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推动以奖代补在健全水土流失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提升治理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州(市)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进一步推动以奖代补,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因地制宜、逐步推动。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土流失特点,按照年度计划任务要求和措施类型,明确奖补政策,措施相对集中连片开展工程建设。已开展试点的州(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实施范围和资金投入。未开展试点的州(市),可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动以奖代补。

第五条 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各类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在满足水土保持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及水土保持以奖代补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自主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六条 全程公示、公开透明。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示制度,及时公开奖补政策、建设主体、工程实施和资金兑付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各州(市)、项目县要创新工程实施、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和资金兑付等政策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健全相关制度,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

第三章 奖补内容

第八条 奖补范围。以奖代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数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奖补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财政支出中,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具体以奖代补年度资金额度由项目县根据当年投资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条 奖补对象。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第十一条 奖补措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

参照云南省已试点工程情况,供参考的具体措施大致可包括:一是工程措施。坡改梯工程、沟头防护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二是林草措施。水土保持林、新种植经果林(按标准整地)、种草(牧草除外)。三是其他措施。封禁治理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有关措施。

不纳入奖补范围的包括:一是工程措施。淤地坝(拦沙坝)、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塘坝,坝塘除险加固、坝塘清淤、河道治理以及其他实施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二是林草措施。以改种经果林为主要目的经果林措施,水保林采用见缝插针、补植补种的,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三是其他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村庄美化工程、太阳能路灯、垃圾分类、收集及清运设施等。

第十二条 奖补标准。原则上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0%。具体奖补标准参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奖补方式。工程通过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原则上资金兑付不得晚于通过验收后的两个月。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不予奖补。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四条 发布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水土保持相关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研究制定以奖代补申报指南,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建设区域、建设任务、验收标准、奖补方式等内容,明确具体申报程序,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和涉及的乡镇、村、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自主申报。建设主体按规定和要求自愿申报,填写《云南省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工程申报表》(见附件2),明确建设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确定图班号或四界坐标,附现状照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资金奖补规模等内容,按规定程序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建设主体在申报以奖代补工程时,须提交承诺书(见附件3)和云南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4),承诺按照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规程规范和相关质量要求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审核公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采取专家审核、竞争比选等方式,按程序审核确定建设主体,并将建设主体及相关建设信息在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公示。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时限、奖补标准、验收要求、产权归属、资金兑现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八条 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建设质量要满足《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规定。省、州(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内容(措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及申报指南、验收标准等,及时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验收工作应符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对申请奖补资金的建设内容严格实施现场验收。

第二十条 兑付资金。验收合格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向建设主体兑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方式由项目县确定。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兑付以奖代补资金,并责令建设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到位方可兑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要简化以奖代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为项目实施提供全面完善的政策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完善政策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以奖代补前,要制定以奖代补实施细则或办法,建立健全申报、公示、验收、管护、资金兑付和争议解决措施等制度,并结合“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工作的监督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不得允许其申请新的以奖代补项目;对严重失信的建设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建设主体提供全过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及竣工验收图,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建立激励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对水土保持工作成效明显或以奖代补推进力度大的县(市、区),安排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同时支持项目县申报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

第二十五条 强化资金监管。奖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工程验收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奖补标准

   2.云南省水土保持工程以奖代补工程申报表

   3.年度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县(市、区)以奖代补项目建设承诺书

   4.云南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指南

 

附件3

   年度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

   县(市、区)以奖代补

项目建设承诺书

(样本)

   水利(务)局:

为加快推进我村(或公司、合作社)      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积极参与我县(市、区)水土保持以奖代补工程建设。我村(公司、合作社)自愿申报试点项目建设,自愿投资投劳垫资先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   县(市、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公开透明,自愿接受各方面监督。主动履行建后管护责任,确保水保工程发挥长期效益。

 

 

承诺人(签章):   村民委员会(公司、合作社)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4

云南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指南

一、主要技术标准

(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2008);

(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GB/T15773-2008);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GB/T15772-2008);

(5)《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GB/T51097-2015);

(6)《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

(7)《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

(8)《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73.6--2015);

(9)《水土保持工程 概(估)算编制规定》(2003年)(水总〔2003〕67号);

(10)《防洪标准》(GB50201-2014);

(11)《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

(12)《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系数的通知》(云水规计〔2019〕46号);

(13)《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SL 534-2013);

(14)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

(15)《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指导意见》(水保生便字〔2018〕8号);

(1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

(17)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水保〔2018〕51号)。

二、项目区选址原则

1.工程区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为重点,符合《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021-2023年实施方案》规划;

2.选择措施相对集中连片,容易产生效益的区域,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等进行结合;

3.项目区选择不能与其他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区的措施图斑重叠。

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深度

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各项重要措施要求在1/2000(CGCS2000坐标系)的地形图上布置。

四、治理措施布设总体设计要求

坡改梯:梯田工程应布置在25°以下的坡耕地上,并应建设配套的坡面水系及生产道路;

坡面水系工程:采取沟渠灌溉的,设计尽量考虑和生产道路道路排水沟、原有水系相结合,主要考虑布设到支渠和必要的斗渠,必须进行纵断面和横断面设计。

采取管道工程引水灌溉的,应与蓄水池相配套。

缺水地区采取水窖工程灌溉的,应进行完善的地表径流拦蓄工程设计,并尽可能与生产道路排水沟设计相结合,水窖前应布设沉砂池。

地表径流进入梯田区处,应布置截水沟等小型蓄排工程,保证梯田区安全。面积较大、侵蚀严重的沟壑,应结合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进行防护。

生产道路:主要布设在坡耕地地块中,生产道路应考虑设计单边或者双边排水沟,并与灌排沟渠结合布设,必须进行纵断面和横断面设计。根据地形和需要,缓坡区(小于15°)要布设从坡脚拉直到坡顶的生产道路;陡坡区(大于15°)布设“S”形的生产道路,道路宽度以满足生产需要为原则,一般不得超过5m,采用碎石或者泥结石路面。

谷坊:谷坊工程高度应小于5m,主要布置在沟道侵蚀严重,对重要设施对象构成影响或威胁的沟壑。谷坊坝址要求在沟道较窄、沟底和岸坡地质状况良好的路段。

拦沙坝:在农田或村庄需要保护的侵蚀沟道内以拦截泥沙为主要目的横向拦挡建筑物,坝高为5-10m。 修建拦沙坝应不影响沟道行洪能力,不得修建在主河道内。坝址择要求选择坝轴线短、库容大,拦沙效果显著,坝址附近地质条件良好,便于就地取材对村镇、交通无安全影响。

其他措施:清洁小流域建设的各项措施设计应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其他综合治理措施应符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要求。

五、主要编制内容及要求

(一)正件部分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明确工程的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等级、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工期及资金筹措情况;

2.主要的工程投资指标:总投资、独立费用及各项措施投资占比;申请奖补资金总额及分布情况;

3.编制原则和依据:依据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等相关规定;

4.项目划分及计算方法:项目划分为工程措施费用、林草措施费用、封育治理措施费用、其他措施费用、独立费用及预备费六部分组成;

5.费率计算标准及依据;

6.概算编制的其他依据。

(二)基础单价

1.人工预算单价:按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人工预算单价计算标准执行;

2.主要材料,施工用水、电、风,砂石料等基础单价的计取依据并附表;

(三)砂浆、混凝土单价

按定额计算并附表

(四)施工机械台时费

按定额计算并附表

(五)概算表

1.工程综合单价概算表

2.总概算表

3.分部工程概算表

4.独立费用计算表

5.主要材料量汇总表

(六)附表格式

(七)附件部分

1.单价分析汇总表

2.单价分析表

3.承诺书

六、文字及图表要求

(一)报告名称

云南省***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县(市、区)***小流域实施方案

(二)数据要求

报告中社会经济资料统一采用前一年的资料。应做到文字、图表数据一致,表与表之间数据符合逻辑关系,特别应注意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措施规划表格之间数据的合理性,报告统一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各类数据小数点取舍要求如下:

1.km2、hm2、t、km、人均土地面积等统一保留两位小数;

2.百分比保留1位小数;

3.kg、m3、m2、m、元,以及人口密度、侵蚀模数、粮食单产、人均产粮、人均纯收入等统一取整数。

(三)制表要求

包含三类表格,一是报告附表,二是报告插表,三是基础表格。报告附表附在文字之后,与报告一起装订;报告插表按“章-序号”编号,插入相应的文字之中;基础表格单独装订成册,以备审查和实施中查阅。

附表参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

小流域社会经济情况表

小流域土地利用情况表

小流域水土流失现状表

小流域水土保持措施现状及规划表

小流域工程量、物资及投劳情况表

小流域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概算及分摊表

小流域水土保持措施效益估算表

小流域图斑登记表

沟道基本情况调查表

沟道人工改造及污水垃圾情况调查表

村庄基本情况调查表

村庄污染源调查表

(四)制图要求

1.总体要求

(1)参照《水土保持制图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图;

(2)采用计算机制图;

(3)水土流失现状图上色方法如下:

(4)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水土保持措施规划图按照水土保持制图标准执行。

 

相关公告: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网上公开征求《云南省水利厅征求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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