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赋予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告
来源: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22-11-24 16: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打破体制、机制和政策壁垒,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赋予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更大改革发展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现将云南省水利厅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和设定依据

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以云南省水利厅名义实施以下6项行政许可。

(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附件“二、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的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20项。

(二)取水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附件“二、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的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21项。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附件“二、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的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22项。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附件“二、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的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23项。

(五)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附件“二、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的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24项。

(六)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1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昆明市和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49号)附件“二、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行使的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25项。

二、委托权限

(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水库项目。坝高70米以下的大(2)型水库工程,坝高70米及以上的中型水库(含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工程;

2.灌区项目。新建大型灌区(灌溉面积50万亩及以上)工程;

3.大中型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取水许可

1.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以外的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4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

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3.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的权限:省级审批或核准的水工程;

2.涉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权限: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以外的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省级审批或核准的非防洪建设项目;

3.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权限: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以外的省级审批或核准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各类涉河工程;

4.涉及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的权限: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以外的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涉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不涉及跨省的非水利生产建设项目;

2.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生产建设项目。

(六)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涉及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

三、适用区域

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磨憨镇全域,包含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

四、受托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受托单位名称: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接受材料地址: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磨憨镇东盟大道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0691-8811091

邮编:666308

五、有关要求

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对所承接的委托事项再委托。

云南省水利厅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办理的指导、监管,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实施委托事项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特此通告。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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