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云南省水利厅于2023年12月6日举行《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条例(草案)》属于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的补充立法,与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互相衔接,共同形成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9+1”法律体系。《条例(草案)》对沿河群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进行立法听证,听取公众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听证事项为: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沿湖周边的企业、社区、基层组织、群众代表、人大代表等对《条例(草案)》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听证会的准备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省水利厅依法组织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3年10月17日,省水利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3年11月27日,省水利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3年12月1日,省水利厅将《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听证材料》及《条例(草案)》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次听证会拟设听证代表名额16—20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8—10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3人、熟悉湖泊保护治理的专家2—3人和法律工作者代表2—3人。在《关于举行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期限内,报名及邀请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18人,确定听证旁听人10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于2023年12月6日上午9:00在云南省水利厅附楼会议室(云南省昆明市华山南路78号)举行。
本次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为云南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嵩,决策发言人为云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杨敏,听证监察人为中共云南省纪委监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李归乡、四级主任科员黄夫健,听证记录人为杨鎔瑜。
省水利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列席了听证会。
本次立法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8人,实到听证代表16人(2人因个人原因未出席),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参加听证会听证旁听人10人。
立法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听证事项、核实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身份并逐一介绍、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2.决策发言人对《条例(草案)》立法主要依据、背景、理由、内容作简要情况说明;
3.听证代表进行质询、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4.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回应答辩;
5.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6.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简要总结;
7.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确认;
8.听证监察人宣读《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监察意见书》。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条例(草案)》在地方立法权限内,立法依据充分;《条例(草案)》内容科学全面,对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中关于入湖河道方面的未尽事项作出规定,条款具体翔实,与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互相衔接,增强了《条例(草案)》的操作性,符合入湖河道保护实际。
对《条例(草案)》具体内容,听证代表提出37条意见和建议,其中建设性意见34条、对具体条款(《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肯定性意见3条。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划定要求
听证代表认为:《条例(草案)》中入湖河道管控范围涉及企业、房屋等建构筑物较多,对于地方管控工作有很大的压力和难度,并提出管控范围内群众建房是否会受影响的疑问。
(二)关于治污水
听证代表建议:在治污水条款中,因部分地区农户相对分散,不具备建设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条件,条款中只应明确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不应限定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三)关于禁止事项
听证代表建议:在禁止性条款中,补充“未经许可淘金”和在入湖河道内“洗菜、洗衣服”的禁止性规定。
(四)关于资金支持
听证代表认为:基层用于河道保护工作资金保障较为薄弱,管护费用难以落实到位,给河道管理带来了比较大的压力,建议加大对入湖河道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
(五)关于建(构)筑物管控
听证代表建议:在建(构)筑物管控条款中,对于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企业,应当允许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换;进一步明确管控范围内允许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型。
(六)关于入湖河道保护宣传
听证代表建议:增加人人参与和保护入湖河道的倡议性条文,体现全民治河,并鼓励在中小学生选修课程中加入保护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的相关内容。后期宣传普法和信息化建设中,要因地制宜、因民族制宜,考虑到不同民族、不同语言和不同文字。
(七)其他建议
听证代表建议:明确取用水精准计量的标准;建议提高处罚标准,或由当地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处罚标准;将入湖河道清理整治纳入城乡规划,并鼓励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入湖河道垃圾清理和整治。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水利厅对听证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和建议,并拟对《条例(草案)》作相应修改。
(一)采纳关于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议
拟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不能纳入城镇管网的应当按照相关处理标准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二)采纳关于对设施设备维修更换的建议
拟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及设施设备维修更换。”
(三)采纳关于入湖河道保护主要工作规定的建议
拟将《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做好本区域内”修改为“做好本辖区内”。
(四)其他合理意见建议的处理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省水利厅将进一步梳理、研究,分类处理:一是已经在条文中体现的意见,如“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已在第六条省、州(市)两级职责中明确;补充“未经许可淘金”的禁止性规定,淘金属于采矿活动,已包含在第十四条第四项“未经许可采砂、取土、采矿”中;“明确管控范围内允许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型”已在第十三条中明确为“污染防治、执法监管、水利工程、桥梁等公共设施建设”;二是暂不具备纳入地方性法规条件的意见,如“鼓励支持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和生物防治技术”,因生物农药成本较高,暂时不具备大范围推广条件;三是无上位法依据的意见,如“在入湖河道内禁止洗菜、洗衣服”等,暂无上位法支持;四是已经或应由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意见,如“第3章第32条的处罚规定与第2章14条的禁止事项统一”,以及“明确建筑垃圾、白色垃圾的处罚标准”等,已在上位法及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中对该行为有具体处罚规定;五是属于加强法律执行的意见,如“希望此《条例》颁发后,有关的州(市)能够快速响应,有一些具体的措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已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六是关于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划定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针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科学确定管控范围。
特此公告。
云南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