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管处       发布时间:2023-10-23 20:05       浏览次数: 【字体:

省滇中引水建管局,各州(市)水利(水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工程价款的计量与支付行为,确保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水利建设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建各方责任

(一)项目法人是水利建设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首要责任。项目法人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

(二)水利工程其他参建各方承担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主体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变更相关规定、计价依据等编制造价文件,并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负责。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完工结算等相关文件,并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价格调整、完工结算等文件,并对其签认的文件负责。

4.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他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计价依据、合同文件等开展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核等咨询业务,并对其咨询成果负责。

5.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编审的水利工程价款结算等造价文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二、加强招标文件和合同管理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合同管理需要编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及深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加强前期设计报告中招标方案的编审工作;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项目法人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并合理约定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实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一)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二)项目法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及时限。

三、规范计量与支付行为

在工程建设实施中,项目法人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法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计价依据等协商确定结算原则。

(一)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单位签认,属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项目以及计日工。

2.所计量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单位确认质量合格。

3.计量方式、方法和单位等符合合同约定。

(二)承包人开挖工程动工前,应实测开挖区的原始断面图或地形图;开挖过程中,应定期测量收方断面或地形图;开挖工程结束后,应实测竣工断面图或竣工地形图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各阶段的断面图或地形图均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三)当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四)工程进度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工程进度付款证书,报发包人。

2.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符合:付款申请单填写符合相关要求,支持性证明文件齐全;申请付款项目、计量与计价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已完工程的计量、计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五)监理单位应建立合同工程付款台账,对付款情况进行记录。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工程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提出合同工程付款计划调整建议。

(六)合同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和承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和调价方法、确认的工程量、变更及索赔事项处理结果等,进行完工结算。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

(七)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或者核定的设计概算。鼓励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推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由于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设计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组织编制修改概算,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或者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后报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四、强化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层级和多种方式强化水利建设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监督管理,严禁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弄虚作假,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或未按期整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相关单位记入失信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省水利厅通过专项检查、稽察、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对在建水利工程的价款计量与支付情况进行抽查、督查。

(二)各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的水利工程计量与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职,规范计量与支付工作。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计量与支付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云南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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