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暂行)》的编制说明
来源:规计处       发布时间:2024-06-18 1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切实推进水利部部长李国英提出的建构“一二三四”工作框架体系(一个目标、两手发力、三管齐下、四项改革),全面推进水利领域“两手发力”工作,结合《水利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云南省水利厅积极探索,持续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效指导州(市)县(市、区)推进“水利+”“全域全要素资源整合”模式包装项目进行招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提升投融资能力。

一、起草背景

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在水利改革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中提到:浙江丽水开展以“取水权”为质押物的“取水贷”改革,为农村饮水安全提升、灌区现代化改造、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拓展了资金投入渠道。

水利建设资金是水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做好水利融资工作,云南省水利厅组织全省水利系统认真学习先进省份经验案例,拟通过无形资产质押取代原有的有形资产,解决土地审批复杂、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解决,“有形”资产抵质押融资受限等现状。

二、起草过程

为确保“取水贷”工作顺利进展,省水利厅多次与金融机构座谈交流,结合现场调研、查阅资料等方式,稳步推动“取水贷”工作。

(一)印发浙江省丽水市“取水贷”、江苏省“水权贷”、江西省新余市“净水贷”、山西省“节水贷”等典型案例。

(二)书面调研普洱市探索出“以地换库”“以水生财”及以县域为单元的“水源贷”融资模式。普洱市有效盘活水库周边土地资源的产能补助、指标收益筹集水利项目建设资金,破解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收益不能覆盖本息难题。该融资模式是依托“扩、连、调、供”等工程措施,最大限度赋予存量水库向集镇、园区、产业供水功能,盘活存量资产,增强“造血功能”。将原水总供水量价值纳入政府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做好原水费确定,为推进水资源盘活提供支撑,县(区)水投公司同时获得资产、收益和现金流三大融资要件,具备向银行贷款购买水利固定资产和特许经营权的条件和能力,以机制创新全面打通银行融资渠道。

(三)2024年2月以来,先后与中国建设银行云南分行、国开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等进行座谈,就云南省如何探索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解决省属国有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沟通,为稳步有序推动“取水贷”有关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3月11日,省水利厅联合建行云南省分行、省水投公司成立“取水贷”工作专班,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工作组、政策研究工作组、融资组,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快速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指导“取水贷”工作取得实质进展。

(五)2024年4月,省水利厅、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建行云南省分行共同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暂行)》(以下简称《指南》)。

(六)2024年5月15日,省水利厅联合人民银行云南分行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指南》。

(七)2024年5月,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省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修改意见,并对稿件进行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指南》共分6部分。主要包括“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概述、取水权价值和质押率、用于办理质押融资取水权的条件、质押品登记和解除、融资流程及信贷产品及相关管理要求。

一是对“取水权”“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定义,并明确适用范围及对象。

二是对取水权价值和质押率的定义。

三是明确办理质押融资取水权的条件。

四是“取水权”作为质押品的登记及解除。

五是明确各金融机构应遵循本《指南》制定相关信贷产品和业务细则,采用“取水权”质押融资的项目,应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六是明确“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管理要求,加强贷后监测工作、强化融资标的管理及违约事项及处理。

 

相关文件:

1.云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云南省水利厅关于网上公开征求《云南省“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修订意见的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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