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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全省河道管理,规范开发利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保障防洪安全,省水利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河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云南省河流众多,境内分属长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六大水系,100平方千米以上集水面积的河流908条,其中省际河流47条、国际河流37条。保护好、利用好这些江河资源,事关云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于1988年施行,先后经历五次修订(最新修订时间为2026年1月)。江苏省、广东省等相继出台省级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青海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制定了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这些先行出台的省级河道管理法规,为云南省提供了有益参考。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级河道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此前因上位法正在修订,暂缓省级河道管理立法立项。
在管理实践中,长期存在省、州(市)、县(市、区)管理权责划分不够清晰、管理和执法依据不够充分、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河道保护管理面临许多新任务新要求。为持续巩固全省河道管理成效,进一步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保护制度体系,维护河势稳定,改善河道生态环境,规范开发利用,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将实践经验固化为制度成果,持续提升全省河道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严格遵循依法立法原则,全面衔接上位法规定,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制定过程
《办法》制定工作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省水利厅河长处组织省水利设计院于2026年4月启动《办法》编制工作。《办法》(初稿)形成后,历经多轮内部严谨论证修改,于2026年7—8月,广泛征求各有关省直机关、州(市)水利(务)局及省水利厅直属单位意见。经全面梳理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吸纳合理建议,对《办法》的框架结构与条款内容进行了系统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各章条款内容如下:
1.第一章 总则(共3条):明确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管理基本原则等内容。
2.第二章 河道保护(共9条):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及其调整机制、保护规划编制的程序,加强占用水工程设施和水域补偿的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规划与许可、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及疏浚砂综合利用,推进河流休养生息事项的要求。
3.第三章 河道整治和建设(共3条):明确河道整治和建设总体要求,强化碍洪整治、不稳定耕地处置。
4.第四章 河道利用(共4条):明确河道利用总体要求,推动涉水新业态、综合性水利工程建设,水文化传承和保护的相关要求。
5.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河道管理的巡查维护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测制度落实落细。
6.第六章 附则(共1条):规定《办法》施行日期。
五、重点说明
一是分级明确省、州(市)、县各级采砂规划与许可职责(第九条),全覆盖推行采砂许可及电子采运单管理制度(第十条)。明确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实施主体及流程(第十一条)。
二是紧扣水文化建设要求,积极探索河道生态价值转化路径,畅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实现河道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同增益、有机统一(第十七、十八、十九条)。
三是明确日常河道巡查工作职责,积极推广数智技术推动管理提质增效(第二十、二十一条)。
六、实施保障与长效机制
为保障《办法》落地见效,构建全链条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常态化管理保障机制:依托常态化河道巡查监督、全域信息化监测预警体系,规范河道管护、开发利用等各类涉水行为,以综合手段筑牢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底线,保障办法各项规定常态化落地执行。二是全域长效管护机制:健全河道规划管控、项目审批、占用补偿、生态修复全链条管理制度,统筹河道治理保护、资源利用与水文化传承,构建系统统筹、权责明晰、管护并举的长效管理体系,持续稳定发挥河道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