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示的通知
来源:政法处       发布时间:2014-09-03 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示的通知

《云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过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的要求,现将《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在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对《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和我们联系。
公示期:2014年9月5日至9月16日。

联系人:云南省水利厅 王晶

联系电话:0871-63602432

电子邮箱:ynslfgc@163.com

单位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 邮编:650021

省政府审改办电子邮箱:ynssgb@126.com

附件: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云南省水利厅
2014年9月3日
 

 

云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4.08 草案)

代码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子项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承诺
时限

备注

代码

名称

10284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1000万立方以上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组织

13

 

10285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跨州(市)水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10286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省级审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报环保厅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10287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第三款:“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中型以上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

10288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13

审批权限和范围:省级核准项目或需在州市界河上取水的建设项目。

1028900
015100397

云南省水利厅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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