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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来源:建管处       发布时间:2016-10-14 15:09       浏览次数: 【字体:

云水规计〔2016171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州()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结合云南省实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云南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调整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是对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后,作为我省水利工程营改增后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

二、调整办法适用于省级立项审批和省级补助的中型水利工程,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三、调整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项目审批前应按调整办法调整概(估)算成果。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2


云南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主要材料基价增加“钢材(钢支撑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基价(元)

6

钢材(钢支撑用型钢、钢材)

t

2560(营改增后基价)

二、编制灌溉干渠工程投资统一套用“引水工程”的人工及相关费率标准下限。

三、第三章“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中的“(3)施工场外供电工程”的内容删除原文代之为:

3)施工场外供电工程。包括从现有电网向施工现场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10KV及以上等级;掘进机施工专用供电线路)、施工变(配)电设施设备(场内除外)工程。

四、 第五章“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中“五、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下的内容删除原文代之为:

按工程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包括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之和的百分率计算。 

(1)枢纽工程为2.0%3.0%

(2)引水工程为1.0%2.0%。一般引水工程取下限,隧洞、渡槽等大型建筑物较多的引水工程、施工条件复杂的引水工程取上限。套用引水工程标准的灌溉干渠取下限。

(3)河道工程为0.5%1.5%。建筑物较多、施工排水量大或施工条件复杂的河道工程取上限;灌溉田间工程取下限,一般河道工程取下限。

五、独立费用调整如下:

()建设管理费

1.枢纽工程

枢纽工程建设管理费以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为计算基数,按表5-12所列费率,以超额累进方法计算。

5-12    枢纽工程建设管理费费率表

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万元)

费率()

辅助参数(万元)

5000以内

5.0

 

500010000

4.3

35

1000020000

4.0

65

2000050000

3.8

105

50000100000

3.3

355

100000200000

2.4

1255

200000500000

1.7

2655

500000以上

1.5

3655

简化计算公式为: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该档费率+辅助参数(下同)

2.引水工程

引水工程建设管理费以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为计算基数,如果引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和枢纽为同一单位时按表5-13-1所列费率,如果单独成立建设管理单位则按5-13-2所列费率,以超额累进方法计算。

5-13-1    引水工程建设管理费费率表

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万元)

费率()

辅助参数(万元)

5000以内

3.0

 

500010000

2.4

30

1000020000

2.1

60

2000050000

2.0

80

50000100000

1.6

280

100000200000

0.9

980

200000以上

0.5

1780

5-13-2   引水工程建设管理费费率表

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万元)

费率()

辅助参数(万元)

5000以内

3.7

 

500010000

3.5

10

1000020000

3.2

40

2000050000

3.0

80

50000100000

2.7

230

100000200000

2.5

430

200000500000

2.2

1030

500000以上

1.0

7030

3.河道工程

河道工程建设管理费以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为计算基数,按表5-14所列费率,以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原则上应按整体工程投资统一计算,工程规模较大时可分段计算。

5-14    河道工程建设管理费费率表

一至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万元)

费率()

辅助参数(万元)

1000以内

3.7

 

10003000

3.5

2

30005000

2.7

26

500010000

2.3

46

1000050000

2.0

76

50000100000

1.6

276

100000200000

0.8

1076

200000以上

0.3

2076

(二)工程建设监理费

按照水总〔2014429号文规定执行。

(三)质量抽检费

费率标准见下表:

费用名称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备注

质量抽检费

建安投资

建安投资≤10000万元

1.0

包括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的质量抽检费用

10000万元<建安投资≤20000万元

1.0%~0.7%(100140万元)

20000万元<建安投资≤30000万元

0.7%~0.5%(140150万元)

30000万元<建安投资

05

备注:①本标准仅作为编制概、估算的标准,不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具体实施中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列示检测清单,通过清单招标或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确定合同价格。

     ②采用插值法计算(例如:建安投资15000万元的费率标准为:100+[140-100)×(15000-10000/20000-10000]=120万元)。

(四)审计费

计费基数(X

分挡累进费率标准(万元)

X200

200X3000

3000X5000

5000X10000

10000X15000

15000X20000

20000X50000

50000X500000

500000X

一至四部分投资合计(建安+设备)

3

11.85

10.04

8.23

6.42

4.62

2.81

1

0.8

注:①以上费率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例如:某枢纽工程一至四部分投资合计是16000万元,审计费为: 3+2800×0.01185+2000×0.01004+5000×0.00832+5000×0.00642+1000×0.00462=134.58万元。

②河道工程类项目按上述标准乘0.8

   ③按以上标准计算的审计费为建设项目工程部分和财务部分在实施阶段跟踪审计及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和决算审计的费用。

(五)联合试运转费  

按照水总〔2014429号文规定执行。

(六)生产准备费

按照水总〔2014429号文规定执行。

(七)科研勘测设计费

按照水总〔2014429号文规定执行。

(八)其他

按照水总〔2014429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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