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怒江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推行河长制工作,多次对我州推行河长制工作作出安排和部署。怒江州水务局于2017年2月24日成立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抽调人员组建临时机构,集中办公全面开展此项工作。参照省级实施意见,结合怒江州情和水情实际,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编制完成了《怒江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送审稿),于2017年4月8日通过州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同意,方案得到与会领导的充分肯定,原则同意实施方案。根据州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要求,怒江州水务局邀请州环保局、州发改发、州农业局、州国土局、州工信委、州林业局、州交通局、州卫生计生委、州住建局等9个相关单位,于2017年4月11日召开怒江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座谈会,参会代表认真研读《实施方案》,共提出修改意见8条,采纳7条。已按程序提交州委常委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