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红河州蒙自市长桥海水库运行督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工管局       发布时间:2017-07-11 14:5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16〕361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库运行管理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云水工管〔2013〕7号)及《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将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纳入水库运行管理督查范围的通知》(云水资源〔2015〕51号)要求,省水利厅组织专家组一行5人,于2017年6月25日-26日对红河州蒙自市长桥海水库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检查现场、查阅资料以及座谈等形式进行,针对发现的问题,督查组与红河州相关部门交换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水库工程概况

长桥海水库1954年12月开工建设,1983年10月竣工,2003年11月加固,2005年12月竣工。总库容为5300万m3,正常蓄水位1288.2m,水库位于蒙自市雨过铺镇十里铺村,距离县城10公里。属于珠江流域西江水系,主要功能为防洪、灌溉。

水库枢纽工程由主副坝、溢洪道、泄洪洞、输水洞等组成。坝型为均质土坝,坝高5.6m、坝顶长381m、坝顶宽 5m,水库为三等工程。

二、水库运行管理情况

(一)水库管理体制情况

1、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长桥水库管理处于2013年成立,隶属蒙自市水务局水库工程管理处,为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蒙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确定蒙自市水库工程管理处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蒙机编〔2013〕29号),核定蒙自市水库工程管理处为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66名,(其中:管理人员20名、专业技术人员23、工勤人员223)。长桥海水库3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人、工勤人员27名。

2、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落实情况

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基本能满足水库正常开支。2016年职工人均收入6万元左右,处于当地中等收入水平。

(二)水库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长桥海水库管理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库安全生产检查,各级安全责任人基本履行了相关职责,近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三)水库及库区管理情况

1、注册登记

2010年9月,完成初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2015年11月,通过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复查换证,经水利部大坝中心复核,水库注册登记号为:53250030022-A3。

2、安全情况

目前,长桥海水库建筑物、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基本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四)水库日常管理情况

1、长桥海水库管理处按照《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规定,对水库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有记录。

2、操作运行

长桥海水库管理处制定了各类操作运行规程,并明示上墙,有记录。

三、督查意见及建议

专家组根据督查要求,对长桥海水库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职工培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及《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要求,长桥海水库应制定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

(二)进一步规范精神文明建设和完善工程环境、管理设施及档案管理

长桥海水库应保障管理用房及文、体等配套设施齐全;积极争创精神文明单位;认真做好水库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利用等工作,强化痕迹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做到专人管理,并获得档案管理部门的达标认可。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开展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16〕361号)要求,长桥海水库应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并开展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四)尽快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二条、《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要求,长桥海水库应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工作,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库安全运行、更新改造和除险加固。

(五)尽快领取土地证并完成确权划界

按照《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国土〔籍〕字11号)要求,长桥海水库应明确水库保护范围,尽快领取土地使用证;完成划界确权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水行政管理及完善防汛物资配备

根据《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及《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 298-2004)规定,长桥海水库应加强水行政安全巡查及水质监测工作;按定额配备防汛物料(备用电源,预警系统、通讯手段、抢险工具等设备),以满足防汛抢险需要。

(七)进一步完善预案,落实应急管理工作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Z 720)长桥海水库应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政府批准后进行预案演练。

(八)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四条及《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要求,长桥海水库应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演练,规范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置。

(九)进一步规范工程巡查观测

根据《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2.4和《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96)3.2规定,长桥海水库工程检查应按规定的路线、观测项目要求正常开展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应规范并有初步分析处理意见。

(十)进一步加强工程养护及机电设备维护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 258-2000)3.3.1,《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10-98)2,《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 240-1999)3.1 3.2规定,长桥海水库启闭室墙体应无裂缝,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规范维修养护记录,明示维护制度。

(十一)进一步完善报讯及洪水预报

根据《水库洪水调度考评规定》(SL224-98)规定,长桥海水库应建立实现自动测报,实施自动预报调度,提高水库调度管理工作。

(十二)进一步完善调度规程、防洪调度

根据《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三十四条规定,长桥海水库应有详细的调度原则、调度权限,调度规程,并经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进一步完善兴利调度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长桥海水库应根据批准的计划进行水库调度运用;并进行季、月计划修正。

(十四)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长桥海水库应有现代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改善管理手段,增加管理科技含量,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十五)尽快落实费用收取

根据《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规定,长桥海水库应制定水费计收办法,年度收入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全面落实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收入计划。

(十六)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根据《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长桥海水库应尽快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四、要求

督查组对长桥海水库发现的问题,红河州水利局应高度重视,督促蒙自市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逐项整改落实,将整改落实情况于2017年8月15日前报送省水利厅工程管理局,我局将视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针对此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杜绝类似问题发生,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云南省水利厅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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