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资财处       发布时间:2017-12-29 16:50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南省水利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包括纳入厅机关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音像、家具和用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厅办公室、资产财务处为固定资产管理处室;厅办公室设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岗、资产财务处设会计核算岗 。

第七条 资产财务处职责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登记固定资产台账,配合厅办公室开展实物固定资产的盘点,并与厅办公室对账;维护、更新云南省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相关信息,制作固定资产条形码;

()负责组织开展厅机关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并报厅预算领导小组审定;

()负责资产的产权界定、转让、捐赠、报损、报废、清查,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负责审核和办理资产的出租、出借相关报批手续;

()负责完成固定资产的出租、处置工作,收取资产出租、处置相关款项并按时上缴财政。

第八条 厅办公室职责

()建立厅机关固定资产实物台账与资产卡片,粘贴固定资产条形码;

()组织厅机关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的接收、配发、存放、调拨管理;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与资产财务处对账;

()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等工作;

(六)配合资产财务处完成固定资产的出租、处置相关工作,催缴处置收入款项。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职责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各处室指定一名在职在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并报厅办公室备案,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参与本处室的固定资产验收;

()兼职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本处室固定资产卡片记录表;

()申报本处室下年固定资产预算;

()负责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盘点,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完整,资产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厅办公室。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十条 厅机关固定资产配置严格执行云南省财政厅发布的资产配置标准,能通过共享、共用、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新购配置。

第十一条 各处室在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时,填写《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报表》(附件1),报资产财务处、厅办公室,由资产财务处会同厅办公室审核,提出厅机关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报厅预算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办理采购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填制《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验收单》(附件2),会同资产财务处、机关纪委对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

调入、自建、委托开发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负责项目建设处室牵头组织厅办公室、资产财务处、机关纪委进行验收,并填制《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验收单》(附件2)。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和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等资产验收,负责项目建设处室须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经办处室应在收到调入、捐赠资产的当月到厅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对增加的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入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由厅资产财务处会计核算岗,根据所购置或完工交付的固定资产发票、合同、验收单等有关资料,填制《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附件3),对增加的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办理财务入账手续;厅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岗根据通知单内容,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处室申领固定资产时,由处室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领用单》(附件4),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厅办公室核准发放,厅办公室通知厅资产财务处依据领用单信息登记固定资产财务账并制作条形码;厅办公室在发放固定资产时,同步粘贴固定资产条形码。

领用处室填写的《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领用单》中的“使用人”栏未确定具体人员的,不予发放申领的资产,公共使用资产填写处室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无资产购置预算的新增人员、新设处室须配置固定资产的,报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办公室厅领导同意后,在厅机关固定资产年度预算中调剂配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填写《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卡片记录表》(附件9);固定资产使用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凡借用、代管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另行造册登记,与本单位资产严格划分,避免相互混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因工作需要在厅机关各部门间调拨资产的,由调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5),厅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部门之间、个人之间不得私自调拨资产。

()资产需要调出厅机关的,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资产调拨。

第十八条 使用者调离厅机关、退休时,由厅人事处通知厅办公室填写《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移交单》(附件6),使用者交回所使用资产,移交单经所在处室、厅办公室共同确认签字后,厅人事处凭移交单办理退休或调离手续。

使用者在厅各处室之间发生工作调动,所使用笔记本电脑一般情况是“物随人走”,办理调拨手续填写《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5),其余固定资产办理移交手续,交回调出处室。

第十九条 因使用人变动等原因,使固定资产使用信息发生变更,由处室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变更申请单》(附件8),报厅办公室、厅资产财务处进行相关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

()各处室需维修保养固定资产的,报厅办公室同意后,由各需求处室联系售后服务单位或者维保单位进行维修。

()车辆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按照《云南省水利厅机关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低下或已损毁,且使用年限超过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中最低使用年限的,由处室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组织鉴定确认后,由处室填写《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7)报厅办公室,交回相应的固定资产并办理固定资产使用信息变更手续,作为配置新设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厅资产财务处应分别设账,每年6月、12月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按固定资产分类,厅资产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账、厅办公室设置固定资产实物明细台账。

第二十四条 厅办公室及时将管理的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使用人等条形码信息粘贴固定资产实物上,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签随物走,实现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建立实物分类明细台账。

第二十五条 厅资产财务处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和报废等规定,督促办理必要的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厅办公室每年12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与资产财务处对账,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针对盘点工作,厅办公室会同厅资产财务处编写资产盘点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出租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由资产管理处室配合厅资产财务处按照《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要求办理出租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的无偿调出、捐赠、置换、出售、盘亏、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由厅资产财务处组织厅办公室、机关纪委、有关技术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成立鉴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固定资产的处置申报。处置土地、或处置单位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资产的,提交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处置房屋建筑物,或处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500万元以上其他资产的,报省财政厅审批。处置车辆的,或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20万元以上其他资产的,报省财政厅审批。除上述规定审批范围以外或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省水利厅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处置固定资产,由厅资产财务处按上述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处置固定资产时,厅办公室、厅资产财务处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资产价值的凭证、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取得固定资产处置批复后,厅办公室、厅资产财务处及时按照批复结果对资产进行处置及账务处理,更新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将资产处置的涉及的审批单据、文档资料存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厅机关根据需要适时集中进行固定资产处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收益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收益是指厅机关因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或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收益严格按照《预算法》和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全部缴入省级国库,任何部门均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因使用人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完全损坏无法维修的,按资产扣除折旧金额后的账面净值进行赔偿。

第三十七条 因处室管理责任不明确等导致造成资产丢失或损毁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按固定资产净值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厅人事处未履行相关手续,导致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由业务办理人员按固定资产净值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丢失或损毁的,由所在处室提出情况报告,厅资产财务处会同厅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厅研究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厅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水资财〔20111号)同步废止。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附件1.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报表

附件2.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验收单

附件3.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

附件4.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领用单

附件5.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调拨单

附件6.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移交单

附件7.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附件8.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变更申请单

附件9.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卡片记录表


附件1

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报表

申购部门:         经办人:         日期:

序号

资产名称

品牌、型号及配置要求描述

单位

单价

数量

预算金额

用途

备注

1

2

3

4

5

申购处室意见:


附件2:

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验收单

采购部门

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

是否与合同相符

附件情况

序号

固定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供应商

购置日期

使用部门(如有)

备注

验收结论:        □符合要求,同意接收              □不符合要求,换货                 □不符合要求,退货

采购人: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岗:

会计核算岗:

机关纪委:                    

采购人处室意见:


(注:一式四份,各验收人存一份)

附件3

云南省水利厅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

编制日期: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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