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州委第七届10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德宏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要求在全州河湖库渠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会议强调,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推动落实,特别是要推动各级河长真正履行好职责,真正把这项创新制度落到实处,为打赢治水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到2017年底,全面建立州、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保证每条河流、每座水库、每条渠道都有“河长”。到2020年,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湖美目标,重要河湖库渠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纳入省级考核的地表水优良水体(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升到90%以上。以控制城乡生活污染源为主,切实改善河流水库水环境质量。
根据《实施意见》,全州河湖库渠实行州、县、乡、村四级河长制。州级总河长由州委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由州长担任。“三江四河”、10座中型以上水库和1座州级饮用水水源水库州级河长由州委、州政府领导分别担任,相应河湖段的县市河长由河湖库所在县市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
《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等6个方面主要任务,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经费、严格考核问责、强化宣传监督”等5项保障措施。(撰稿人: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