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保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
来源:保山市       发布时间:2017-06-08 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5月31日和6月3日,保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保山市委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了《保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

《保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市河长制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主要任务目标、组织工作机构、督察、责任考核及问责机制等内容。明确了市委书记任总河长、市长任副总河长,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担任我市三大流域、11条重要支流、21座水库、2个湖泊、3条黑臭水体河的河长。其他河湖库渠分别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各级河长管理。明确了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参照市级设立河长制领导小组和督查组。

市委书记赵德光要求,市委书记和市长分别担任保山市的总河长和副总河长,同时也担任治理任务较重的隆阳区东河、青华海、中心城市的3条黑臭水体河以及施甸县施甸大河的河长,其余市委常委和市政府各位副市长担任其他重要河湖库渠的河长,县(市、区)党政负责同志都要担任各自属地河湖库渠的河长。

市委书记赵德光要求,一是各级总河长、河长要以高度的政治感、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职、担责、负责、尽职,把河长制工作各项要求全面落到实处。二是各级河长要深入调研,以问题为导向,组织领导所负责的河道、湖泊、水库和渠道的管理、保护、治理工作,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河长的综合协调职能,形成治水合力,确保河湖库渠保护与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三是要加强对市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以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近期,《保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将正式印发执行,目前全市河长制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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