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玉溪市新平县平甸河水库运行督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工管局       发布时间:2017-04-28 09:3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 187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库运行管理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云水工管〔2013〕 7号)及《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将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纳入水库运行管理督查范围的通知》(云水资源〔2015〕51号)要求,省水利厅组织专家组一行6人,于2017年3月7日对玉溪市新平县平甸河水库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检查现场、查阅资料以及座谈等形式进行,针对发现的问题,督查组与玉溪市相关部门交换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水库工程概况

该水库于1997年9月动工,2002年12月全面竣工,总库容为2160万m3。正常蓄水位为1423.20m,水库位于新平县城以东麻栗树小组附近,属红河流域小河底河一级支流,主要功能为防洪、灌溉、发电、城镇供水。

水库枢纽工程由大坝、溢洪道、放水闸等组成。大坝为粘土心墙坝,坝高69.8m、坝顶长375m、坝顶宽8m,水库为三等工程。

二、水库运行管理情况

(一)水库管理体制情况

1、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新平县平甸河水库管理所于2004年成立,于2009年3月19日合并于新平县水库管理中心,为县水利局所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级别为县水利局股所级单位,根据《关于调整新平县水利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编制的批复》(新机编字〔2011〕29号),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6人;工勤人员27名。

2、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落实情况

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基本能满足水库正常开支。2016年职工人均收入4万元左右,处于当地中等收入水平。

(二)水库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管理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水库安全生产检查,各级安全责任人基本履行了相关职责,近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三)水库及库区管理情况

1、注册登记

2010年11月,完成初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工作,2015年11月,通过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复查换证,经水利部大坝中心复核,水库注册登记号为:53040030011 –A3。

2、安全情况

目前,水库建筑物、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基本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四)水库日常管理情况

1、管理所按照《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规定,对水库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有记录。

2、操作运行

管理所制定了各类操作运行规程,并明示上墙,有记录。

三、督查意见及建议

专家组根据督查要求,对平甸河水库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培训计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及《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规定,成立水管单位后,必须按批准文件的要求设立岗位、配备岗位职数,并积极推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平甸河水库应做到持证上岗;合理安排每年的职工培训计划。

(二)进一步规范精神文明建设和完善工程环境、管理设施及档案管理

平甸河水库应保障管理用房及文、体等配套设施齐全;积极争创精神文明单位;认真做好水库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利用等工作,强化痕迹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做到专人管理,并获得档案管理部门的达标认可。

(三)开展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根据水利部新规考核标准,平甸河水库应开展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四)尽快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要求,平甸河水库应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水行政管理及完善防汛物资配备

根据《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及《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 298-2004)规定,平甸河水库应按照规定配额配备防汛物料。规范防汛仓库管理,以满足防汛抢险需要;加强水法规宣传,增加危险区警示标牌、界桩、标志的设置,规范水行政安全巡查记录。

(六)全面落实防汛组织和应急管理工作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Z 720-2015)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要求,平甸河水库应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培训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工作。

(七)进一步完善更新改造、安全生产工作

平甸河水库应完善工程更新改造;开展安全生产演练等工作,规范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设置、数量。

(八)全面落实管理细则

平甸河水库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时制订完善的水库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九)进一步规范工程巡查观测

根据《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2.4和《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SL169-96)3.2规定,平甸河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应对结果进行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按时整编刊印。

(十)进一步加强工程养护、工程维修及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维护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 258-2000)3.3.1,《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 210-98)2,《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 240-1999)3.1、3.2规定,平甸河水库应进一步加强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的养护,提高工程养护标准,做到坝顶、坝坡等建筑物平整、整齐、美观,启闭房无裂缝、破损;加强工程维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十一)建立水情自动测报及洪水预报系统

根据《水库洪水调度考评规定》(SL224-98)2.1规定,平甸河水库应建立水情自动测报及洪水预报系统。

遵守调度原则,理清调度权限,提高水库调度管理工作。

(十二)进一步完善调度规程

根据《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三十四条规定,平甸河水库应制定调度方案、规程、制度,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进一步完善防洪调度、兴利调度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一条、《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平甸河水库应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并对兴利调度进行季、月计划修正。

(十四)完善操作运行

操作运行符合《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运行规程》(SL722),平甸河水库应规范操作记录。

(十五)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水库应有现代化管理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改善管理手段,增加管理科技含量,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十六)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水财务〔2012〕10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要求,平甸河水库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费能及时足额到位;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十七)尽快落实费用收取

根据《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规定,平甸河水库应尽快制定收费办法,用水、用电协议,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收入计划。

(十八)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

根据《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平甸河水库应尽快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做好修正计划工作,建立供水计量,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

四、要求

督查组对平甸河水库发现的问题,新平县水务局应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逐项整改落实,将整改落实情况于2017年4月28日前报送省水利厅工程管理局,省水利厅视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针对此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逐步杜绝类似问题发生,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云南省水利厅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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