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云河长组发〔2017〕1号)、《2018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云南省总河长第2号令)工作安排,在全省范围内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清四乱”专项行动),特制定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
一、专项行动范围
此次“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为云南省内六大水系及牛栏江主要干流以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118条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30个湖泊为重点,九大高原湖泊主要入湖河流、流经城镇河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河湖,以及设立州(市)、县(市、区)以上河长的河湖库渠。由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四乱”专项行动河湖名录。
此次专项行动结合《2018年云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云南省总河长第2号令)中“河长清河行动”、河道采砂清理整治、推进水域岸线保护行动等十二项行动开展。
二、专项行动目标
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8年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见到明显成效,2019年7月1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在专项行动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三、清理整治内容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安排要求,严格依据河湖管理法规,对列入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依法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一)乱占清理主要内容。围垦湖泊;未经依法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厅督导检查)
(二)乱采清理主要内容。河湖非法采砂、取土。(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公安厅督导检查)
(三)乱堆清理主要内容。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督导检查)
(四)乱建清理主要内容。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督导检查)
四、组织实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在省河长制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专项行动期间,省河长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将开展巡查暗访、重点抽查、专项督查,各州(市)党委、人民政府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督导检查。
五、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清四乱”专项行动包括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2018年7月20日开始,2019年7月1日全面完成。
(一)调查摸底(2018年7月20日—9月10日)
以县为单元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查清河湖“四乱”问题,逐河逐湖建立问题清单。在调查摸底阶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
各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要在8月10日之前,将列入“清四乱”河湖名录报省河长制办公室。9月10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以及附件1、2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其中,附件2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填写,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以电子邮件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2018年9月11日—2019年5月31日)
针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各地逐项细化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部门分工、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对照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同时,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各地应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2019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清理整治,其中,在2018年年底前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
各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要在2019年6月1日前将本州(市)集中整治情况报省河长制办公室,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三)巩固提升(2019年6月1日—7月1日)
各地对“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对整治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督促加快进度,责令限期完成。
各地以“清四乱”专项行动为契机,按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实化河(湖)长职责。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完善流域统筹协调和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由各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在2019年7月1日前将“清四乱”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清四乱”专项行动是国家统一布署安排的落实中央领导批示工作,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文件明确的工作职责,督促对围垦湖泊、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要主动向州(市)级河长汇报,并积极指导县(市、区)落实河(湖)长主体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要求,指导督促落实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各级河道、湖泊、库渠管理单位是“清四乱”责任主体,各级河道管理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责具体落实。
(二)深入排查问题。各地要全面细致摸底调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发现的“四乱”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三)加强协同联动。各州(市)、县(市、区)要依托河(湖)长制平台,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于跨行政区河湖,相关地方要积极主动对接,可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湖泊水域面积大的协调水域面积小的原则,协同开展跨界水域专项行动。
(四)加强暗访明察。各级党委、政府要对下级行政区域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暗访明察。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省级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抽查、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将约谈、通报、在媒体公开曝光有关地方、单位及其责任人,并视情况通报给有关州(市)级河长,提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各州(市)党委、政府要把河湖“清四乱”作为重点督查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清四乱”专项行动纳入河长制督查考核工作,对问题突出、组织不力的河长湖长要进行公开通报。
(五)建立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自2018年10月30日起,请各州(市)河长制办公室每月月底前填写附件1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各州(市)要及时明确“清四乱”专项行动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与责任人、信息报送联系人,在2018年8月16日前将附件3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 唐光明 段司龙
电话:0871—65108481
传真:0871—65108194
邮箱:ynshzb@163.com
附件:1. 市(州)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统计表
2. 市(州) 县(市、区)河湖“清四乱”问题清单
3. 市(州)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责任人及联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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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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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市(州)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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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州市河长制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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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县(市、区) |
合计(个) |
乱占问题(个) |
乱采 |
乱堆问题(个) |
乱建问题(个) |
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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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围垦湖泊 |
未经依法批准围垦河道 |
种植碍洪作物 |
非法占用水域滩地 |
非法 |
小计 |
乱堆 |
固体废物倾倒、填埋等 |
种植碍洪 |
小计 |
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 |
涉河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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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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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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