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18年6月28日
云南省水利厅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35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厅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着力推进省水利厅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常态公开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的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应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公开,提升公共资源配置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形成行政行为更加透明、政民互动更加通畅、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的省水利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新格局。
统分结合原则。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各处室、各单位应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和人民群众需求,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同时,将各自掌握和公开的信息分类推送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确保公共资源配置科学规范透明、“互联网 政务”深入融合、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水平明显提升。
真实准确原则。以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全面落实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做到政府信息应公开尽公开。信息发布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公开有关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及时有效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主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公开范围
本方案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涉及省水利厅的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厅建管处要细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建立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二)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处室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由建管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公开。公共资源配置相关主体信用信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97号)有关要求,由建管处负责公开。建管处负责建立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红黑名单”制度,对守信市场主体予以联合激励,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公开有关信息。
(三)公开内容
1.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项目预算金额、中标和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信息,以及竞争性谈判、磋商和询价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等信息。
(1)采购招标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2)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信息: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4)中标和成交结果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和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中标和成交金额,主要中标和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代理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5)采购文件信息:依法公开政府采购文件全文。
(6)更正事项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7)采购合同信息: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全文。
(8)单一来源公示:依法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关信息。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有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有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9)终止公告信息: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公告日期、确定终止日期,终止原因,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0)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项目信息: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11)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
责任单位:厅资财处牵头落实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核准、市场主体信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1)招标项目核准信息: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情况、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核准信息等。
(2)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投标企业基本情况、信用等级、履约能力、人员信誉等。
(3)招标公告信息: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
(4)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招标范围、资格预审文件发售、资格预审审查标准、资格预审方式等。
(5)中标候选人信息: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6)中标结果信息:中标人名称、投诉渠道、投诉方式等。
(7)合同订立及履行信息:包括合同主要内容、订立日期、开工日期、施工进度、竣工日期、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级等。
(8)监督信息:凡涉及投诉处理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监督处罚等。
责任单位:厅建管处牵头落实
(四)公开方式
1.利用政务公开平台。充分发挥厅门户网站和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等权威等平台作用,在厅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等权威平台及时归集统一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项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重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广泛发布。积极利用云南水利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和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多渠道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厅建管处、资财处牵头落实)
2.构建数据共享体系。按照国家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资源开发的部署,结合我省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主动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提供信息共享,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公开。(责任单位:厅政法处牵头落实)
3.充分依托信用平台。发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支撑“互联网 政务公开”作用,深化信用信息应用,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主体信用状况,推动公共资源配置实施事前差异化服务、事中信用监测预警和事后联动奖惩措施,开展网上公共资源配置全领域全过程信用管理。及时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交互至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予以公开。(责任单位:厅政法处牵头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重要抓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厅建管处2018年8月20日前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具体实施方案及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积极做好有关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二)强化清单管理。厅建管处要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推行清单管理,制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格式见附件),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及时更新发布有关信息,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目录清单编制工作,于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后,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汇总,同时报厅政务公开办。
(三)强化督促检查。厅政务公开办采取日常监督、重点抽查、半年检查和年度考核等方式,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厅建管处、资财处半年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应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厅政务公开办,并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半年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时,须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四)强化考核评估。将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工作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等,通过实地检查、调研和填写问卷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评议活动,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强化激励约束,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