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水文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规定:“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水文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相关手续。为进一步落实好《水文条例》,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6月1日《水文条例》施行以前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其建设管理单位(业主)应填报《云南省专用水文测站备案表》(见附件),于2018年10月20日前报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办理备案手续。
二、2007年6月1日后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其建设管理单位(业主)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45日内进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完成法人实名注册,在线办理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审批手续。
三、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时限要求尽快办理专用水文测站行政审批或备案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将按照《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四、备案窗口地址:昆明市五华区科医路196号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和撤销办公室(612室); 邮编:650106;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人:刘永兴 0871—68198951;
孙文秋 0871—68318739。
附件:云南省专用水文测站备案表
云南省水利厅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