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河长(湖长)制工作处       发布时间:2018-12-01 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云南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云南省总河长令第3号),切实推动云南省河长制湖长制尽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推动全省河湖保护治理取得新实效,促进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现印发《云南省关于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

2018年12月26日

云南省关于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

到“有实”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上下联动、共同努力,已全面建立了符合云南实际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责任体系。为认真落实水利部印发的《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实现名实相副,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以河长制为抓手,以“河畅、湖清、岸绿、景美”为目标,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新方式,把河流湖泊保护治理工作作为全省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建设我国最美丽省份的核心任务,着力改善九大高原湖泊和六大水系等重点区域的水环境水生态质量,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实化保护水资源、加强岸线管理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强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聚焦管好“盆”和“水”,集中解决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以下简称“四乱”)等突出问题,将“清四乱”专项行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工作,管好河道湖泊空间及其水域岸线;加强系统治理,着力解决“水多”“水少”“水脏”“水浑”等新老水问题,管好河道湖泊中的水体,向河湖管理顽疾宣战,推动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二、管好盛水的“盆”

当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在省河长制领导小组指导下,用1年左右时间,集中组织对云南省内六大水系及牛栏江主要干流以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118条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30个湖泊、九大高原湖泊主要入湖河流、流经城镇河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河湖,以及设立州(市)、县(市、区)级以上河长的河湖库渠开展“清四乱”活动。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8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见到明显成效,2019年7月1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在专项行动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省河长制办公室将用半年左右时间组织进行“回头看”,力争2019年底前还河湖一个干净、整洁的空间。

(一)清“乱占”。乱占是指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行为。清理乱占行为的标准是: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对于非法围垦河道的,要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林草局开展督导检查)

(二)清“乱采”。乱采是指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等活动。对乱采滥挖行为清理整治的标准是:各州(市)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逐河段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许可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理,砂场布局规范有序,大型采砂船大规模偷采绝迹,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要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场,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砂船只,坚决清理上岸,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对非法堆砂场,按照河湖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各地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要求,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对许可采区,要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开采砂石。要研究非法采砂活动的规律性,针对非法采砂流动性、游荡性强的特点,集中力量打运动战、歼灭战,坚决遏制非法采砂势头,确保河湖采砂依法、有序、可控。(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公安厅开展督导检查)

(三)清“乱堆”。乱堆是指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现象。清理整治乱堆问题,各州(市)首先要梳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存在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隐患的敏感河段和重点水域,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点位清单;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要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别分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督导检查)

(四)清“乱建”。乱建是指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清理乱建的基本要求是:各州(市)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对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不按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建设的涉河项目,应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列入整治清单,分类予以拆除、取缔或整改;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对涉河违法项目,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要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督导检查)

“清四乱”是对各级河长的底线要求。各州(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河长制工作相关要求,按照《云南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云南省总河长令第3号)部署,按时、按要求完成集中整治、巩固提升等阶段工作。各州(市)要将“清四乱”专项行动作为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见行动、见成效”的有力举措,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清四乱”的具体标准。

三、护好“盆”中的水

当前,我省新老水问题交织,水资源分布不均、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水旱灾害多发频发。河湖水系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也是新老水问题表现最为集中的区域。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因河湖施策,明确防范“水多”、防治“水少”、整治“水脏”、减少“水浑”的具体标准和底线要求,全面清理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活动,从根子上解决当地突出水问题。

(一)防范“水多”

洪水灾害是云南省主要自然灾害,特别是山洪灾害损失为全国较为严重的省区之一,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洪水灾害发生,给国民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对经济社会带来严重的威胁,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心腹之患。防范“水多”的主要措施,要确保常态下河湖水位不影响行蓄洪水。汛期所有水库、湖泊、管理单位(业主)要编制并严格按照审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方案调度运用水库,保证水库、湖泊行洪、调蓄能力,防范洪水风险;要组织开展河道、堤防防洪风险隐患排查和薄弱环节拉网式排查,摸清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管控洪水风险;要加强洪水监测预报,预留行洪空间,做好河、湖、库联合调度,降低洪水风险;要制定并按照江河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确保人员安全,避免洪涝灾害损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水利厅牵头督导检查,省应急管理厅配合)

(二)防治“水少”

1.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合理确定河流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水量,提出湖泊、水库、地下水体水位控制要求,强化水资源配置,把用水指标落实到每条河流、每个区域,科学调度江河湖库水量,加强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情况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试评价,定期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按照以水定产、以水定城的要求,根据《云南省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结果,落实重大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从严核定许可水量,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推进水资源红区、黄区的监管工作,严格限制产生不利影响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和动态监管,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水利厅牵头指导督查督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统计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2.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全民节水行动计划,落实节约用水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农业、工业、城镇等领域节水和重点区域节水。结合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绿色发展等规划,加强重点行业节水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健全行业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强化节水管水制度保障,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树立节水标杆。开展和推进一批节水型公共机构、企业、居民小区等试点示范建设工作,分批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加强产业发展布局引导工作,调整工业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广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新建、扩建高耗水项目。加强农村节水。加快推进农村集中供水、排水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供水、排水设施,提高供排水计量器具配备率;推进曲靖等12个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发展旱作农业,推进林果和养殖业节水。加快城镇供水管网节水改造,对运行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基准期和旧城区老化严重的供水管网,实施更新改造。加快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督促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比例,推进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广泛宣传节水政策措施和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先进典型,弘扬“节约水、保护水、爱护水”的社会新风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指导督查督办,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配合)

(三)整治“水脏”

1.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要明确河流主要控制断面水质目标和水功能区水质目标。推进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落实《云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管理、审批,排污总量超控制指标、水质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限制审批设置入河排污口。推进主要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全面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2020年,全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全省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7%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指导督查督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配合)

2.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河湖水域纳污容量、限制排污总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入湖河道上的排污口。入河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河湖,应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河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河湖水质;水质达标的河湖,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河湖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河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确保2020年完成国家考核水质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

3.加强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继续下大力整治黑臭河、垃圾河,集中力量剿灭劣V类水体。重点推进长江流域牛栏江崔家庄断面以上流域内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以控制城镇生活源污染为主,切实改善德宏州芒市大河风平断面水环境质量;加强大理州礼社江龙树桥断面、波罗江入海口断面、玉溪市元江红河桥断面、红河州小河底河的小河底河断面、保山市勐波罗河柯街断面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染及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强化大理州黑惠江徐村桥断面流域内生活污染防治。加强文山州南北河流域涉重企业的日常监管,全面提升优良水体比例。到2020年,国考断面蔓耗桥等45个断面水质维持在Ⅱ类及以上,崔家庄、阳宗海中、以礼河水文站、小河底河、徐村桥、龙树桥、风平等7个国考断面及红河桥、柯街、南北河、波罗江入海口等4个省考断面水质提升达到或优于Ⅲ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指导督查督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配合)

实施劣Ⅴ类水体综合整治。以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强化楚雄市龙川江西观桥断面、富民县螳螂川富民大桥断面、安宁市鸣矣河通仙桥断面、大理市西洱河四级坝断面、曲靖市龚家坝断面等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治理。继续强化怒江州沘江金鸡桥断面所在流域内涉重企业的日常监管,促进流域水质持续改善。到2020年,消除滇池草海、新河村入湖口、通仙桥、富民大桥、以礼河水文站、西观桥等6个国考劣V类断面和龚家坝、红河桥、金鸡桥等3个省考劣V类断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督查督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配合)

4.强化污染源源头防治。统筹治理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面源、船舶港口污染。

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复核验收全省“十小”企业取缔成果,加快完成工业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按计划全面完成造纸、氮肥、印染、制药等工业行业的生产技术清洁化改造,按期完成全省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集中治理计划。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炼焦、造纸、炼油、炼砷等重污染水环境项目;完成现有工业集聚区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商务厅等配合)

全面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县城、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收转运体系建设。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实现沿河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指导督查督办,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在流域内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推广粪污还田利用,全部规模化养殖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沿河县市畜禽粪污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指导督查督办,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加大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水库、湖泊等开放水域投饵网箱养殖密度,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和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实施重点水域全面禁渔制度,规范渔业捕捞方式,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地笼”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渔具。2020年底前,长江干流实现全面禁捕,湖泊网箱养殖全部拆除。(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指导督查督办,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和废弃农膜回收。到2020年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2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指导督查督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加强航运污染防治。全面排查和清理以长江为重点的沿河非法码头,在清查治理的基础上,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法码头取缔。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推进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设施建设。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推进现有不达标船舶升级改造。强化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非法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等行为。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开展水富港、大理港等港口的环境整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指导督查督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配合)

5.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深入排查入河排污口,将排污口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到河流河段及相应的河(湖)长。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的清理核查建档和城市建成区入河排污口的清理整治工作,全面取缔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推进入河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2019年底前,分类型分步骤有重点的开展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全面完成长江干流及重要河湖的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六大水系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督查督办,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6.加大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以规划为先导,有序推进河湖水系连通项目建设。根据区域水系格局和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特点,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按照自然连通与人工连通相结合、恢复历史连通与新建连通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河湖水系连通规划。抓实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规划的科学性。遵循水文循环、水沙运动、河湖演变等自然规律,深入分析评价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技术、生态环境可行性论证,确保前期工作论证充分、效能优先、多方案比选,从源头上推进科学连通、高效连通,避免盲目建设。加强建设与管理,建立工程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持续加大对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制定水价和工程运行维护的公益性补助措施,多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与管理,加快建立水系连通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水利厅牵头指导督查督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减少“水浑”

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治理保护工作。建立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要推进坡耕地综合整治,加强西南诸河高山峡谷、滇桂黔岩溶石漠化、金沙江中下游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九大高原湖泊和重要城市水源地为重点积极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快水土流失治理速度,有效减少入河湖泥沙总量。扎实推进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创新,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主建设,实现受益区群众自建、自管,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引导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和水土流失区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要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作为监管的重点,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严格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互联网 ”等多种方式,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及时精准发现水土流失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成果运用,以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和惩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严控人为水土流失增量。(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省水利厅牵头指导督查督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配合)

四、加强统筹协调

(一)加强流域内沟通协调。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河长以及河长制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作用,指导流域内各州市(县、市、区)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河湖库渠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跨州市(县、市、区)河湖的“一河一策”方案,区域联防联控、联合执法行动等;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对下级河长制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问题整改进行跟踪督导;按照《云南省河长制监测评价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加强河湖库渠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和重要水功能区、入河湖库渠排污口等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有关地方,作为评价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区域间联防联治。在总河长、副总河长的领导下,各区域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衔接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统筹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云南省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强化水域与周边水陆共治、源头管控,实行联防联控。坚持河湖共治,统筹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治理。落实湖泊管理单位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总计划总安排,积极分担责任,积极履行职责,推进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各项湖长制工作。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上下游水生态补偿机制,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跨州(市)水生态补偿机制和跨行政区间的水事纠纷调节机制建设。推进协商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多种形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到2020年,部分重要水源地和湖泊建立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补偿措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水域与周边水陆共治、源头管控,实行联防联控。

(三)加强部门沟通协作。按照《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为有效推进河长制,要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建立河长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河湖库渠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部门联动制度,协调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库渠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全面督察河长制落实情况。建立验收制度,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结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环保、水政等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及案件移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对水问题较突出的河湖库渠,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各州市要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要求,细化部门分工,细化部门责任,细化工作标准,将河长制年度目标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部门,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工作目标要求,督促逐项任务明确责任人,推动各部门在河长的统一领导下,既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河长制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五、夯实工作基础

(一)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九大高原湖泊及相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抓紧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河湖,要明确管理界线、管理单位和管理要求,规范设立界桩和标识牌。

(二)建立“一河一档”。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基础上,调查摸清全省全部河湖库渠的分布、数量、位置、长度(面积)、水量等基本情况,制定完善的河湖库渠分级名录;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全”的原则分阶段建立“一河一档”,收集水资源、水功能区、取排水口、水源地、水域岸线等动态信息,2018年底全省全面完成“一河一档”的建档。

(三)编制“一河一策”。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系统治理、分步实施原则,明确河湖治理保护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科学编制“一河一策”。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一河一策”方案编制完成后,要在2018年底前印发并报备水利部。州(市)级领导担任河长的“一河一策”方案编制完成后,要在2018年底前印发并报备省河长办。县(市、区)级领导担任河长的“一河一策”方案要在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其他“一河一策”方案根据相关要求,可采取打捆、片区组合等简化方式编制,2019年底前完成。

(四)抓好规划编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编制相关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强化规划约束,让规划管控要求成为河湖管理保护的“红绿灯”“高压线”。对于有岸线利用需求的河湖,要编制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可开发利用区,严格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对于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湖,要编制河湖采砂规划。加快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推广应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平台建设,通过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强化信息运用和共享。加快完善河湖监测监控体系,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河湖的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地理空间信息、跨行业信息等,为各级河(湖)长决策、部门管理提供服务,为河湖的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建立责任机制。河湖最高层级的河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 市、县、乡级分级分段河长对河湖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村级河长承担村内河流“最后一公里”的具体管理保护任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不同层级河长管辖范围,主动作为,建立现场工作制度,对相应河湖库渠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巡视,及时发现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组织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一渠一策”,协调督促开展治理、修复、保护等工作,将“清四乱”作为检验河湖面貌是否改善、河长是否称职的底线要求,确保河湖库渠治理、管理、保护到位。省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州(市)、县(市、区)级河长全面负责河长制工作的落实推进,组织制定相应河湖库渠河长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应河湖库渠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相应河湖库渠的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巡查检查、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定期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开展量化考核。乡(镇)、村级河长职责由所在县(市、区)予以明确细化,具体负责相应河湖库渠的治理、管理、保护和日常巡查、保洁等工作。省水利厅继续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并在每年底组织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各地要严格实施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河长履职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河湖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严肃追究相关河长和有关部门责任。

(二)全面落实三级督察体系。全面落实省、州(市)、县三级督察体系,以务实管用高效为目标,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用飞行检查、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准确掌握各级河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的真实情况。督察工作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接收群众提供的线索。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一州(市)一单、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在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加大问题整改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河长、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制定本级年度督察方案,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督察和督办制度。州(市)、县(市、区)人大、政协要积极推进督察工作。根据河湖库渠存在问题,各级总督察、副总督察要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和河(湖)长履职情况开展督察、督导,加强对省级河(湖)长督办事项的督察。

(三)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各地要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在制定河湖治理保护方案时,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优先安排解决。加强各级河(湖)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开电子邮箱、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门户网站和发布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同时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库渠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表明河长责任、河湖库渠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聘请社会督察员对河湖库渠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建立激励性的监督举措机制,调动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性。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立的监督电话要保证畅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群众实名举报的问题,要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一时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做出合理解释。

(四)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地方性河湖管理保护法规、规章,将河湖保护管理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列入各级人大、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并优先制定出台。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实行河湖动态监控,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河湖巡查日志,每段河道都要落实河湖管理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经费和设备,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湖督察巡视,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湖泊管理机构要建立相应河湖日常监督巡查制度,细化巡查职责、内容、频次、要求、表彰、惩罚等;建立村组巡河员制度,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执行日常巡查。对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发现问题、处理措施等作出详细记录,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结合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环保、水政等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及案件移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组成综合执法队伍,对水问题较突出的河湖库渠,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注重挖掘提炼河长制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特别是基层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树立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河(湖),通过现场会、案例教学、示范试点等方式,予以总结推广,推进示范引领,开展比学赶超,不断发挥各级河(湖)长在全省河湖库渠管理保护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全省性新闻发布会,以及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活动,进一步加大河(湖)长制工作的宣传力度,综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各地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及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加强河湖保护教育,把河(湖)长制和河湖水资源保护引入党校和中小学课堂,作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意识。对群众反映的、暗访发现的河湖突出问题和河长履职不到位等重大问题,一经核实,要主动曝光。各地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设立曝光台,同时,要规范问题调查核实、问题曝光、问题处置、追责问责等工作程序,推动曝光问题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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