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它不仅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贯彻落实新时期治水方针的重要工作,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我市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把保障城乡饮水安全作为“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
一、基本情况
玉溪市境内流域分属珠江流域和红河流域,河湖纵横交织,形成了“两江、三湖、百河”的独特水网水系格局。全市多年平均降雨量784.5~945.1毫米,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42.6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1840立方米,接近国际公认人均用水紧张线(1760立方米),其中红塔区478立方米、江川县347立方米、通海县320立方米,均低于国际公认水资源严重缺水地区指标(500立方米),属于水资源极度紧缺地区。至2019年末,全市已累计建成水库工程608座,其中:中型16座,小(一)型101座,小(二)型491座,总库容7.63亿立方米;小坝塘2073座;窖池312192处。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18.19%。目前,玉溪市饮用水水源地以地表水为主,主要靠已建成的水库工程调蓄供水,少数为出露泉水和地下水供水。全市共有15个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81.5万人,供水量6533万方/年。根据玉溪市环境保护局 玉溪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市环〔2018〕87号)要求上报确定了玉溪市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3个,年取水量3214.92万方/年,供水人口42.57万人。
二、水源地保护工作情况
(一)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审批工作
为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级相关要求,2011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对我市东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进行了审批,2011年以来玉溪市人民政府先后对全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进行了审批,全市完成了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审批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8〕12号)的要求,结合玉溪实际,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玉溪市水利局制定印发《关于印发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市环〔2018〕87号)。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水利局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全面完成我市县级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工作。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
(二)强化规划方案编制,完善保护措施
开展了《玉溪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玉溪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玉溪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玉溪市“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玉溪市水保障网规划》《玉溪市水网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玉溪市水资源管理监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划、7研究工作,摸清玉溪市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
(三)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结合,切实做好水源地保护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9〕4号)的要求,结合玉溪实际,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玉溪市水利局制定印发《玉溪市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市环〔2019〕62号)。市水利局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对玉溪市“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保护区划定工作并根据水利部门职责向水源地保护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实施了以农村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生态建设工程为主的水源地保护工程措施。开展东风水库、飞井水库等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水库径流区建设人工湿地、截污工程,改善入库水质状况。在集中供水水源点采取建设隔离防护工程、界碑、界桩、警示牌、宣传牌等防护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入内,切实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控制面源污染,减少水源污染。
以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为核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源地保护工作。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筑和排污口,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排污源。加强与公安、环保等部门间的协作,开展主要水源地、重点河道的执法巡查和专项治理工作,保护区内无违法排污行为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