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美丽河湖建设省级
以奖代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美丽河湖建设省级以奖代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河长制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美丽河湖建设省级
以奖代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云南省美丽河湖建设行动方案(2019—2023年)》(云南省总河长令第5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云南省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美丽河湖评定指南(试行)〉的通知》(云河长组发〔2020〕3号,以下简称《评定指南》)要求,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美丽河湖建设各项任务完成较好的州(市)进行奖补,促进各地加大美丽河湖建设力度,推进河(湖)长制从“有名”走向“有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全面推进全域美丽河湖建设,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奖补,加快形成比学赶超良好氛围,努力实现全省重要河湖库渠“安全生态、水清河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的目标,建成让流域内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流(河段)、湖泊及水库,对生态美、环境美、山水美、城市美、乡村美的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形成有效支撑。
二、奖补范围和标准
(一)奖补范围
按照列入《行动方案》实施范围的湖泊、河流、水库和水利风景区个数,将全省16个州(市)划分为河湖资源富集区和非富集区,分区进行奖补。河湖资源富集区包括: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普洱市、大理州、丽江市共9个州(市);河湖资源非富集区包括:保山市、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临沧市共7个州(市)。奖补范围按照激励先进的原则,按分区州(市)总数的三分之一进行遴选奖补。
(二)奖补依据及标准
从2021年起,以省级美丽河湖上一年度评定结果为依据,省级连续4年对河湖资源富集区和非富集区工作开展较好、成效显著的州(市)进行奖补。其中,河湖资源富集区遴选出的州(市),每个州(市)一次性奖励2500万元;河湖资源非富集区遴选出的州(市),每个州(市)一次性奖励1250万元。
三、奖补审定流程
(一)奖补州(市)遴选
州(市)综合排名采用省级美丽河湖专业评分加权赋分法计算得分,按总分从高至低排名。综合考虑河湖类型、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效,省级美丽湖泊、河流、水库、水利风景区采取差别化的权重标准。以河湖资源富集区排名前3位,河湖资源非富集区排名前2位,作为奖补州(市)。
1.湖泊:湖面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的高原湖泊权重为0.30,湖面面积小于30平方千米的湖泊权重为0.10。
2.河流:复合段权重为0.15,城镇段权重为0.10,农村段权重为0.05,天然段权重为0.01。
3.水库:大型水库权重为0.08,中型水库权重为0.04,小型水库权重为0.02。
4.水利风景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河湖型、水库型)权重为0.10,省级水利风景区(河湖型、水库型)权重为0.05。
州(市)总分=省级美丽湖泊总分(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0.30 省级美丽湖泊总分(面积小于30平方千米)×0.10 省级美丽河流总分(复合段)×0.15 省级美丽河流总分(城镇段)×0.10 省级美丽河流总分(农村段)×0.05 省级美丽河流总分(天然段)×0.01 省级美丽水库总分(大型)×0.08 省级美丽水库总分(中型)×0.04 省级美丽水库总分(小型)×0.02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总分(河湖型、水库型)×0.10 省级水利风景区总分(河湖型、水库型)×0.05。
(二)奖补资金审定和发布
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评分提出奖补州(市)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审定,以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文件公开发布。同时,以公开发布的最终名单兑现奖补资金。
四、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联合省水利厅,按公开发布的最终名单和奖补标准下达州(市),由州(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美丽河湖建设,优先用于省级美丽河湖建设补短板项目。
美丽河湖建设奖补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预算管理及项目实施规定使用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行动方案》、《评定指南》中美丽河湖建设所涉及的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景观等有关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概算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从其他渠道已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奖补资金支持范围。
五、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评定指南》专业评价赋分表内容,进一步细化省级赋分细则,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科学合理确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省级下达奖补资金时,一并下达经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
(二)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省河长制办公室是预算绩效责任主体,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目标实现情况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和整改,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省财政厅应会同省河长制办公室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审计机关应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美丽河湖建设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
(三)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各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各州(市)有关部门对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省河长制办公室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问题整改责任制,对各州(市)采取灵活评价方法,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评价工作质量和效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本级奖补资金筹措,严格资金监管。省河长制办公室要按时组织开展省级美丽河湖申报和评定工作。省财政厅根据评定结果,及时下达奖补资金。
(二)加大政策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向社会公布奖补程序、资金规模、使用方向、承担主体和预期成效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补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的公信力。
(三)严格执纪问责。在申报省级美丽河湖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规定取消奖补资格、追回财政资金,严肃问责;在实施奖补项目过程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失职渎职、推进不力,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查处。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本级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制定美丽河湖建设本级以奖代补工作方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