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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措施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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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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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部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乙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级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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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水利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告知承诺书。2.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人员、仪器设备、认证参数等)实行告知承诺,发证前不再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强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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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利部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州(市)级、县级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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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2.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不再同时开展河道采砂行政许可。3.采取灵活的许可实施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统一经营等方式实施许可。 |
1.出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现场监管要求。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3.加强信用监管,完善河道采砂业主黑名单制度,采取限制惩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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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利部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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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进区域规划水资源论证,明确区域用水总量管控目标、存量及准入条件,每半年公布存量情况和申请企业排序情况。2.按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许可证,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要求,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对取水量较小、用水工艺简单且退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4.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对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利部门直接审核。5.将坝高低于70米,不涉及跨国界河流、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中型水库项目,以及引水流量小于每秒10立方米,不涉及跨州市的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州(市)级水利部门实施,省级不再审批上述项目。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报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2.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