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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政法处       发布时间:2020-11-05 08:39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省水利厅行政复议有关工作,省水利厅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结合云南水利实际,在2004年制定、2011年修订的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大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促进依法行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12月6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56878508@qq.com

联系电话(传真):0871-63602432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云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邮政编码:650021

                               云南省水利厅

                            2020年11月5日

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和行政应诉等职责;各处室和有关单位协同办理与其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州水利(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二)对州水利(水务)局作出的取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州水利(水务)局作出的关于确认水流的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州水利(水务)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州水利(水务)局违法集资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水利(水务)局颁发取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等行政审批有关事项水利(水务)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认为州水利(水务)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省水利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州水利(水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对州、市水利(水务)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省水利厅的规定认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省水利厅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提出前款要求的,省水利厅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省水利厅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复议口头申请书,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申请理由、时间等。

第八条 省水利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水利厅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事项,涉及有

处室单位业务的,有关主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政策法规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对州(市)水利(水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省水利厅制定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涉及有关处室(单位)主管业务的,政策法规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书复印件发送有关业务处室(单位)。

有关处室(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属于省水利厅制定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交制定规定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主管副厅长和厅长审核同意,主管副厅长或者厅长认为必要,可将行政复议审查意见提交长办公会议审议,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由政策法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水利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 水利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 本规定中行政复议文书格式,按照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执行

  第十 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重要监督制度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独特优势。近年来,云南省各级水利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较少,但是随着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向深入,公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水利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将较之前有增加的趋势。省水利厅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在2004年已制定了《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云水政资200485号),并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1年2月14日省水利厅厅务会议通过并修改,于2011年3月3日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13号公布。随着201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第二次修正、2017年12月《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的修正,目前施行多年的《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和程序亟待修改。为进一步加强省水利厅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在原《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重新制定《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共十五条,主要明

确和细化了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的原则、复议范围、受理复议的厅内部处室分工、行政复议的审查程序、复议决定等内容。其中,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规定》已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云南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定》不再重复规定,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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