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河流众多,水电资源十分丰富。为维护河流生态安全,进一步巩固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问题整改工作成果,促进水电站绿色发展,推动水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近日,普洱市水务局出台《普洱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出重拳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建立长效生态用水保障机制。
《办法》确定了小水电站监管范围、泄放方式、泄放流量、监测监控方式。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及环评报告中确定的泄放方式、泄放流量、监测监控方式执行。新建、在建、改扩建的小水电站,其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泄生态流量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
《办法》明确了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湖)长制工作范围和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少于30%,对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月通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专人实时登录监管平台,掌握各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
《办法》特别强调了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处罚情形和处罚措施。根据违规情形的严重程度,对电站业主的处罚由轻到重依次为:电话提醒、书面责令整改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介入督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站业主进行约谈、警告。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以及存在生态流量数据造假的水电站,协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必要时由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工信、电力等相关部门发函实施停产整顿、禁止发电上网等限制措施;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