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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于2021年10月14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云南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意见。截至2021年11月13日,共收到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省级部门,16个州(市)水利(水务)局,厅河长处、水资源处等处室和省设计院、省水科院等直属单位,云南电网公司、保山电力公司、云南省水电行业协会、9家小水电企业等34家单位的意见。其中,10家单位无修改意见,24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57条。经研究,全部采纳或部分采纳了20条合理性意见,未采纳37条,主要归纳有以下几类意见。
一是建议多部门联合出台《办法》。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因此由水利部门专题研究出台《办法》。二是建议《办法》中修订生态流量核定值。由于国家规程规范和云南省文件已经明确了生态流量核定值下限,所以《办法》不再另作规定。三是要求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下列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要求,为此,《办法》不再另新增处罚措施。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