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治省委〔2021〕6号)要求,现就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云南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改革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云南省水利厅将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能,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云南省水利厅不再接收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告。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