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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朱**
来信时间:2022-04-25 16:25
来信内容:
您好,现有建设单位咨询,其项目前期已完成选址及水保方案报批,现因国土三调数据启用,原项目占地涉及乔木、灌木、退耕还林地,能源局依法律法规重新出具本项目选址意见函。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试行规定中第三条,项目地点发生变化的需做变更方案,本项目建设地不属于云南省省级水土保持预防区及重点治理区,那现建设单位是需重新做水保方案,还是做水保变更方案呢?
回复内容:
朱**: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您所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如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向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原审批机关咨询。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4月29日
回复单位:云南省水利厅 回复时间:2022-04-29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