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资财〔2022〕15号
厅机关各处室:
《云南省水利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8日厅党组第16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水利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纳入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的政府采购事项。
分散采购是指省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对在同一预算年度、同一预算项目、同一采购品目下累计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累计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按照《云南省水利厅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限额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是政府采购事项的主体。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推荐招标代理机构并参与抽取、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审定、开展合同谈判、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合同、实施合同管理、组织履约验收和回复因采购产生的质疑、投诉等工作。
资财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相关政策培训、按合同支付政府采购费用等工作。
政法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厅法律顾问单位对采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负责对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主要环节包括采购品目审核、代理机构抽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七条 涉密政府采购按财政部门、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的定性工作由厅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等3类采购事项,由厅机关服务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在省财政厅明确的定点维修企业、定点加油企业、定点保险企业中择优选取。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实施
第九条 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资财处对采购预算汇总审核后,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方案,按程序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报厅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资财处应及时将纳入预算的采购项目下达至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应当及时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详细、全面,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服务期限,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业绩、资质、技术服务要求、付款方式和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代理机构选取方式为:由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在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推荐不少于5家并组织报价后,在政法处的监督下,由资财处随机抽取2家,选取其中报价低者作为项目的代理机构,若2家报价相同,则在2家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项目的代理机构。政法处、资财处、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应当派出代表参与抽签,抽签结束后,抽签结果应当由参与抽签代表联合签字确认。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为资财处或政法处的,相应职责由厅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 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即可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协议谈判,由需求处室分管厅领导代表省水利厅签订协议。在协议需明确自行采购代理服务费的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第十三条 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项目,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在报送采购计划前,应将采购计划报厅集中研究,经厅集中研究(具体为10万元至20万元报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20万元(含)以上的报请厅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申请研究事项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一)已选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情况;
(二)拟采取的采购方式;
(三)采购的主要内容;
(四)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 在政府采购评审环节,根据采购方式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对供应商报送的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开展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活动结束后,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按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第十六条 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项目,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在签订合同前,应将采购合同内容报告厅集中研究,经厅集中研究(具体为10万元至20万元报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20万元(含)以上的报请厅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签订。申请研究事项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一)中标(成交)供应商情况;
(二)拟签订合同主要内容;
(三)拟采取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节点和每个节点具体金额。
第十八条 厅集中研究通过后,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按法定代表人委托由分管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的厅领导签订。
第四章 政府采购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对供应商就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的疑问的,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是合同履行的主体,应当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确保合同约定条款全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方式保存。对满足厅办公室归档要求的采购文件,厅机关采购需求处室应及时移交厅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相应“限额标准”“数额标准”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水利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云水资财〔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