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至31日,省河长办会同澜沧江水系、红河水系省级河长联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以及省河长办副主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省级单位,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河(湖)长制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工作开展省级验收确认。
省级验收组先后到普洱市李仙江支流阿墨江、思茅河南部河道、糯扎渡库区等地实地核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对省河长办、普洱市的整改台账资料进行查验。
31日上午,省河长办副主任、省水利厅副厅长高嵩主持召开省级验收确认会。会议分别听取了省河长办及普洱市、墨江县、思茅区、江城县、澜沧县的整改情况汇报,省级各有关单位结合本次验收和日常督导进行反馈。
省级验收组认为,省河长办,普洱市党委、政府的“河(湖)长制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工作已达到整改验收标准要求,一致同意该项问题通过省级验收确认。
下一步,省河长办将继续切实扛起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政治责任,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和监督考核,切实把河(湖)长制责任的落实体现到每一条河流、每一个湖泊保护治理的实际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