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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来源:水保处       发布时间:2023-05-23 09:22       浏览次数: 【字体:

来信人:张**

来信时间:2023-05-16 11:08

来信内容:

  领导您好!近年来,临沧实施了好多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但由于大家对法律法规解读的不同,就“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一直争论不休,导致难以统一执行。咨询主管部门,给的答复都是“依法依规执行”,更让人难以捉摸。现就该问题向省厅正式咨询,望能给出明确答复,以便更好的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项目实施。谢谢!

回复内容:

张**: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规定,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定义作了解释。

您提到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应当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该工程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二是该工程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三是该工程是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四是该工程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如果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则应当认定为生产建设项目,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州(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云南省水利厅水保处

2023年5月23日

回复单位: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回复时间:2023-05-23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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