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临沧市永德县某省道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案
来源:临沧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12-05 14:33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0日临沧市水务局印发的《关于反馈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问题线索的通知》(第一批)线索台账中,永德县某省道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涉嫌存在“未批先变”违法行为。2023年8月25日,永德县水务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编制水土保持补充或变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永德县水务局依法对该项目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8日,永德县水务局依法对某单位建设的某省道项目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取证、调查询问,查明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永德县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6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的水行政处罚决定。永德县水务局依法向某单位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放弃听证,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履行了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处罚对象虽然是行政部门,但是永德县水务局一视同仁,敢于亮剑执法,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通过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行政部门更要带头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好永德的绿水青山。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