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临沧市永德县某国道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案
来源:临沧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3-12-11 09:48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7日,临沧市永德县水务局接到市水务局通知,临沧市水务局反馈《临沧市水务局关于反馈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问题线索的通知》(第一批)线索台账中,永德县某公司建设的某国道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涉嫌存在“未批先变”违法行为。2023年8月8日,永德县水务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编制水土保持补充或变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永德县水务局对该项目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9月12日,永德县水务局依法对某公司建设的某国道项目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取证、调查询问,查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永德县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6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的水行政处罚决定。永德县水务局依法向某公司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放弃听证,对处理结果无异议,立即缴纳了罚款,履行了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永德县水务局作为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坚决避免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水土保持案件从“零查处”到执法程序合规完善,体现出永德县推动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切实践行典型引路法,充分发挥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引导生产建设单位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水土流失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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