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玉溪市新平县水利局查处一起房地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行为
来源:玉溪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12-12 14:23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5日,玉溪市新平县水利局在对某高速公路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高速公路的一个拌合站场地上新建一房地产项目,该房地产项目于2022年10月28日开工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复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

新平县水利局按照查处程序于2023年4月20日向项目建设单位新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新平县水利局关于给予新平县某地产开发项目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手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于2023年7月底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接《通知》后,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编制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于2023年7月18日向新平县水利局申请报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承诺制项目管理,新平县水利局经审查后当天批复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建设项目是典型的未批先建项目,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以及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是有关生产建设项目单位的法定责任。由于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不清楚、不了解,生产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复开工建设的情况还依然存在,水土保持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本案中,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二是加大水土保持宣传力度,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使建设单位及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限期内积极补办了相关手续,案件得以顺利办结;三是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避免监管工作的被动,不断提升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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