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4日,玉溪市澄江市水利局对某采石场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采石场新增一条生产线并且已建成运行,该生产线项目主要内容是设置排土场一个,但新增的生产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未办理就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
澄江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11月18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该生产建设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2023年1月17日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1月5日,该生产建设单位向澄江市水利局报送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1月17日,澄江市水利局依法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至此,项目限期内完成了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案件结案。
典型意义
澄江市水利局在案件查处中,生产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本项目的查处,既维护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影响力和威慑力,又增强了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知法、守法意识,极大地促进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树立了水土保持法律权威,有效推动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