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玉溪市通海县查处一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来源:玉溪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12-14 14:19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5日,玉溪市通海县水利局在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矿山生产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即开工建设,已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1月6日,通海县水利局按照查处程序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同时向建设单位宣传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告知建设单位审批办理流程。建设单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限期内组织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并于2023年4月4日取得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案件顺利办结。

典型意义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是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通海县水利局在该案件查处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注重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服务指导,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通过该案件的查处,增强了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水土保持法律的权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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