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0日,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在对2023年水利部遥感监管解译下发的疑似扰动图斑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江川区某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即开工建设,已构成“未批先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10日,江川区水利局按照查处程序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期限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手续,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同时向建设单位宣传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告知建设单位审批办理流程。建设单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限期内组织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并于2023年12月20日取得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案件顺利办结。
典型意义
水土保持遥感监管是通过卫星遥感影像解译程序发现疑似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扰动图斑,及时对图斑扰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认定、查处,全面监控、及时发现、精准判别人为水土流失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以遥感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可以做到全覆盖、常态化水土保持监管,并推动违法违规项目整改,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