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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张*
来信时间:2024-06-17 10:00
来信内容:
根据水利部令第53号中第十七条提出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情形,现有项目某个弃渣场堆渣量增加,导致渣场占地面积(防治责任范围)增加,但弃渣场等级未提升,请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
回复内容:
张*:
您好!
您反映的“关于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七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您所说的弃渣场若是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若是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堆渣量增加仅导致弃渣场占地面积增加,而未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向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2024年6月21日
回复单位: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回复时间:2024-06-21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