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的通知

云水规〔2024〕2号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市)分行,各金融机构、取水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推进水利领域“两手发力”工作,云南省结合省情、水情,借鉴先进省份有关经验,全面盘活水利资源资产,积极拓宽绿色信贷融资渠道,推进水利投融资机制创新,鼓励各单位积极探索开展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经与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研究,制定《云南省“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现印发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云南水利建设和投资完成一直保持在全国前列,但对标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仍有不小差距,资金保障程度成为当前制约发展的最大短板和弱项。“取水权”质押融资模式,主旨在于通过盘活水资源“无形”资产价值,进一步破解资金制约瓶颈。

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取水单位和个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取水权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开展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通过“水权”这一无形资产替代“产权”这一有形资产进行质押融资,可以有效解决水利项目产权登记难、质押融资难的问题,有助于金融与水利深度合作,充分调动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入水利建设,有效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推动新阶段云南水利高质量发展。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可参照《云南省“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探索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产品,创新金融融资模式,积极开展“取水权”质押业务工作。

(二)各州(市)水利(水务)局要加强对区域用水总量指标的管控,全面完善“取水权”质押信息登记备案、查询、查证等工作。

(三)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各金融机构、取水户,在开展“取水贷”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要全面建立协调沟通机制,以高效机制联动全面打通银行融资渠道。

 

 

云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

为服务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积极推进水利投融资机制创新,盘活水利资源资产,增强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新阶段云南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概述

(一)取水权

取水权是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税)后,取得的取用水权利。

(二)取水权质押融资

取水权质押融资是指取水权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贷款时以取水权作质押。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项下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各类贸易融资、票据、保函等方式。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按照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对依法取得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决定书文件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取水权价值和质押率

取水权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或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评估。评估时考虑并不限于取水权指标数量、取水指标交易市场价格、取水权运营产生收益并参考贷款期限、经济周期和国家地方政策等因素。

取水权质押率,根据取水权评估价值等因素,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用于办理质押融资取水权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取水许可决定书文件或取水许可证,在取水权有效期内且满足取水权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三)办理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取水权应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

(四)超出贷款期限的项目,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借款人要尽快办理延期,确保取水许可证合法有效;

(五)不存在因司法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等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质押品登记和解除

(一)质押登记管理

1.贷款人和借款人需在签订取水权质押融资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单位在取水许可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取水权质押信息备案登记。

2.取水权质押融资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质押登记,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符合应收账款融资条件的取水权质押融资,应积极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成交。

3.针对已取得取水许可决定书文件、暂未取得取水许可证项目,贷款人和借款人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和申请文件,待取得取水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借款人配合贷款人按照质押登记程序办理取水权质押登记备案。

4.取水权质押登记和贷款合同签订,应将取水项目对应的水利资产相关权属划分清晰,具有权属的单位、个人需共同完成质押登记及合同签订。

(二)质押解除

贷款人在合同终止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报发证单位进行取水权质押信息注销登记。

五、融资流程及信贷产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云南省“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制定相关信贷产品和业务细则,采用“取水权”质押融资的项目,应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前提下,按照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服务工作的意见》(水财务〔2022〕45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

六、相关管理要求

(一)加强贷后监测工作

取水权质押融资按照授信合同用途约定,优先用于水资源管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节能节水环保、清洁能源、减碳降污等绿色项目,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和用途。贷款人在发放取水权质押融资资金后,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

(二)强化融资标的管理

取水权质押融资存续期间,取水权相关事项变化、质押变更、注销登记、取水许可证到期置换等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依法依规到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且借款人不得用新的取水许可证为除贷款人以外的主体提供质押担保。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的取水权指标的管理,并协助贷款人开展借款人违法行为、重复质押、水资源费(税)欠缴等异常情况的调查咨询。

(三)违约事项及处理

1.贷款人关注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信息、交易记录等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

(2)未能履行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3)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

(4)取水权质押期间借款人宣告解散或破产;

(5)违反合同和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借款人发生违约事项,贷款人拟对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理措施的,应及时告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1)要求借款人变更或追加担保;

(2)提前回收融资;

(3)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通过取水权交易向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转让等方式依法处置质押的有效期内的取水权。

本指南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云南省“取水权”质押融资业务指南》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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