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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临沧市某标胶厂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件
来源:临沧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17:29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3日,临沧市永德县水务局在开展2024年度取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某标胶厂擅自在取水计量设施前端开口取水,涉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经永德县水务局立案调查,某标胶厂擅自在取水计量设施前端开口取水的违法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

永德县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水资源管理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某标胶厂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某标胶厂对取水计量设施前端开口取水的违法行为具体整改情况对其作出罚款21000元的水行政处罚。2024年9月18日,永德县水务局向标胶厂送达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履行了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本案中,某标胶厂擅自在取水计量设施前端开口取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永德县水务局敢于较真碰硬,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社会典型示范效应显著。一是通过立案查处、严肃执法,有效震慑违法违规取水行为。二是本案为同类案件树立起标杆,为查处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三是提升了水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执法人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当事人接触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留存影像,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在案件执法过程中,永德县水务局向当事人宣传了水资源有偿使用、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理念。同时,进一步开展普法宣传,营造了全社会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水资源管理第二项:“违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0%及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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