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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临沧市云县某沙、石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案
来源:临沧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17:30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临沧市云县水务局在进行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沙、石加工建设项目于2024年1月5日开工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复开工建设,违反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五条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处理过程

云县水务局按照查处程序于2024年1月12日向项目建设单位临沧某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云县水务局关于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于2024年2月28日前报云县水务局审批。该公司接《通知》后,对该《通知》提出质疑,认为该项目占地为某高速公路综合利用场地,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水土保持责任义务,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云县水务局根据公司提出的质疑,以座谈会形式召开答疑会,邀请省、市水土保持专家库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对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相关规定作了详细讲解和说明,让公司认识到该《通知》的合法性,并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相关规定有了深刻认识。会上,公司当即表示及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会后,公司委托第三方编制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于2024年1月23日向云县水务局申请报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按照报告表实行承诺制项目管理规定,云县水务局当天批复了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该建设项目焦点是该项目占地某高速公路综合利用场地,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水土保持责任义务,但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该项目已同时满足“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条件,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但根据征占地面积及土石方开挖规模,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属承诺制管理范畴。

相关法律知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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